新領牌照登記書補發

  •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
    二、規費:新臺幣15元。
    三、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應持債權人同意書辦理補發。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點閱:26396

  • 一、應備證件: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新舊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三)行車執照。
    (四)以新車主名義投保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含當年期之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1.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2.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
    3.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三)禁止異動或設定動產擔保,應先行撤銷或塗銷。
    (四)車主未滿十八歲應備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人身分證。
    (五)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詢問。

    點閱:15725

  •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號牌2面、拖車號牌1面、機車號牌1面(大型重機2面)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三)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點閱:5612

  •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繼承人身份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繼承證明(以下A、B二項擇一辦理)
    A、法院認證書。
    B、除戶證明連同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
    (三)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五)行車執照。
    (六)以新車主名義投保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三)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請參照一般過戶之內容。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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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廢車應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本所亦設有廢車回收櫃台。回收專線:0800-085-717。
    二、回收獎勵金之諮詢專線:02-2339-3251。

    點閱:4471

  • 一、應備證件:(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三)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點閱:3887

  • 一、應備證件: (未能親辦者,請一併閱讀問答集「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一)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幼童車、校車、救護車及營業車之車主名稱、地址變更,需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三)行車執照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五)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規費:
    (一)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
    (二)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一)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二)車輛檢驗:
    1.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2.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
    四、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點閱:3568

  • 一、個人名義:A或B擇一
    A:車主親辦: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B)另檢附新、舊車主之第二證件(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正本)。
    (C)代辦人之身分證正本。
    二、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證明文件為影本,應檢附統一編號
    編配通知書影本。
    B:辦理人之身分證。
    三、公司、行號名義:
    A:最新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
    配之統一編號。證明文件為影本,應檢附最新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B:已歇業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洽商業單位)核發之撤銷、廢止、解散、歇業之證明或司法機關核發之相
    關證明及原負責人或繼承人或承受人或清算人之身分證、印章。
    C:辦理人之身分證。
    四、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
    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個人計程車行)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合作社計程車),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有效營
    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另加入合作社之計程車,其各項登記書應加蓋合作社印章。
    六、如仍有相關疑問,可來電本所車輛管理科02-26884366分機114或105或104詢問。

    點閱:2685

  • 一、應備證件:
    (一)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號牌2面、拖車號牌1面、機車號牌1面(大型重機2面)
    (四)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
    (五)環保單位開具之證明文件。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應先繳清稅費及違規罰鍰(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點閱:2630

  • (一)應備證件:
    1、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規費:免費辦理。
    (三)請向全國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填寫申請書申請。
    (四)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只限自然人(個人)申請,公司行號或團體均不得辦理。
    2、申請人必須詳填住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登記申請。
    3、申請書可向各公路監理機關窗口索取或於各公路監理機關網站下載。
    4、自104年10月1日起採總歸戶作業新規定,車主名下汽、機車及駕駛執照同步異動登記,不需逐車申請。
    5、104年10月1日後民眾若未再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
    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持續保留不變。
    6、104年10月1日後若「有」 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
    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會被變更為新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7、104年10月1日前已針對個別車輛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但未
    同時申請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保
    留空白欄位。
    8、104年10月1日後已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來再新領汽、機車或駕照,若未同時申請增設或變
    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新領汽、機車牌照或駕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將自動依前次申請之住
    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登記。
    9、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0、取消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亦需當事人提出申請,公路監理機關無法逕行取消。
    11、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原登記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行失效。
    (五)聯絡方式:
    1、電話:(02)26884366轉分機891,駕駛人管理科。
    2、傳真:(02)26764084

    點閱:2034

應備證件:

  1.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
    (1)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正本。
    (2)公司行號: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車主印章(本人得現場簽名)。
    • 行車執照正本(到車籍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可免附)。
    •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設定動產擔保者,請帶債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 若使用監理服務網進行網路申辦,需有自然人憑證並成為監理服務網會員。

    檔案下載: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申辦須知

    辦理規費新臺幣15元
    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請:隨到隨辦
    2. 網路申請:7日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300
    傳真(02)27421816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二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202、203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02、104、112、115
    傳真(02)24515757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注意事項:

    1. 行照遺失,可同時申請補發(若同時補發行車執照,請加附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但汽車如逾行照上指定檢驗日者,須俟檢驗合格後並結清所有積欠之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罰鍰彼始可補發)。
    2. 於經濟部完成全面核發商業登記抄本前,公司、行號辦理公路監理業務登記,得以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或影本,並檢附最近1期之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牌照登記書遺失怎麼辦?

    如果遺失或是補發要怎麼申請呢? 申請牌照登記書可以直接至任一監理站辦理或是上監理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攜帶車主雙證件和印章到監理所臨櫃辦理,若需要委託他人代辦,受託者須攜帶自身雙證件及車主雙證件至監理所臨櫃辦理。 線上申請:有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就可以輕鬆上監理站網站申請。

    車主聯不見怎麼辦?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 (1)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正本。 ... .
    車主印章(本人得現場簽名)。.
    行車執照正本(到車籍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可免附)。.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設定動產擔保者,請帶債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若使用監理服務網進行網路申辦,需有自然人憑證並成為監理服務網會員。.

    如何補發行車執照?

    各區監理所站.
    補發汽、機車行照.
    名下有登記汽、機車者.
    攜帶應備證件 至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1.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該30日以上)。 3.印章。.
    當天完成補發.
    各區監理所站.

    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辦理車輛各項登記應備車主證明文件為何? A:車主親辦: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舊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車輛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
    其他受通知應檢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