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 捐贈 流程

一、流程圖

器官 捐贈 流程

二、說明

●確定患者無腦幹神經反射●

在急診室、加護病房最容易遇到意外導致腦死的患者,有些是家屬主動提出,或醫療成員能敏感於此類個案,經由主治醫師的同意,再會同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向家屬提出。此時要給家屬一段時間去了解面對—腦死等於死亡的概念。

一般來說,器官捐贈者的條件是:

1.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

2.無惡性腫瘤病史

3.無愛滋病病史

4.無明顯敗血症

5.無長時間(15分鐘以上)低血壓、休克或無心跳(asystol)

6.無明顯肝病史或肝損傷(非絕對)

7.無長期控制不良的心臟血管疾病、高血壓或糖尿病、無心臟畸型之病史(非絕對)

8.肺臟捐贈者必須胸部X光清晰;無明顯胸部外傷、胸腔手術之病史

9.年齡六十歲以下者(非絕對)

●關懷與輔導家屬●

提供病患及其家屬身、心、靈的全人、全家和全程照顧是醫療成員謹守的職責。醫療人員給予家屬關懷與支持,佈置安靜的空間讓家屬紓解悲痛的情緒,在適當的時機將器官捐贈的機會告知家屬,尊重家屬有選擇捐贈或不捐贈器官的權力。 

●維持腦死患者器官功能●

捐贈者的血壓、排尿量、水份、及體溫應維持在適當的範圍,以確保器官的適用性及移植後的成功率。 

●同意器官捐贈●

當獲得初步的同意後,及找關鍵的家屬出面以便詳細說明及辦理手續, 由社工員先請家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 同時通知院內移植團隊或院外移植小組待命。家屬同意捐贈器官後, 醫師仍會持續救治病人直到腦死判定完成,確認病人無法回復生命。 
如係意外事故,請家屬先至意外事故發生轄區派出所報案; 社工人員會協助請檢察官及法醫到醫院驗屍及核發死亡證明書。(※報案宜盡早以便採足證據,作為萬一有訴訟程序時有力證據)

●聯絡移植團隊●

病人入院的醫院若是移植醫院,則所有捐贈過程會由該院的移植小組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及社工人員等協助處理。然而有可能該移植醫院在當時某些器官沒有合適的等待者,此情形下,則徵求家屬同意,將部份器官轉往其他移植醫院給合適的等待者,以便器官發揮最大的功效。

●聯絡移植醫院之移植小組●

若病人住進的醫院無法進行移植時,則在家屬的同意下,將病人轉往其他移植醫院。接受轉介之移植醫院的移植小組代表,包括:醫師、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會事先前往評估病人的狀況,若適合捐贈,則安排運送,社工人員會與家屬再次確認意願,說明細節,並請家屬陪同到移植醫院完成住院手續。

●兩次腦死判定●

腦死判定依法有明確嚴謹的規定。 
進行腦死判定之前應至少觀察12小時以上,確定病人

(1)確實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主呼吸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2)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3)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為避免誤判,應確定病人不是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腦死判定之進行應由具有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兩名,及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在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設備之醫院內,依嚴謹的腦判步驟進行兩次測試。第一次腦幹功能測試通過之後,間隔至少四小時以上,再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序再進行一次。經兩次腦幹功能測試,如果病患完全符合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宣布病患「腦死」。

●摘取器官或組織●

捐贈者若是因病腦死,則只能摘取器官捐贈同意書上填寫之器官或組織;若是因意外導致腦死,則只能摘取檢察官同意書上所填寫的器官或組織。 
由於人體組織細胞須不停地利用氧氣,進行代謝作用以維持正常功能。而人體器官在缺血的情況之狀態下很容易受損,在正常體溫下,器官缺血數分鐘後就因功能受損而不適合移植,維持捐贈者之器官於正常血液循環,可避免溫缺血(warm ischemia)和減少器官功能受傷害之機會,而心、肺、肝、胰尤其不宜於摘取之後保存太久。因此,捐贈者一經腦死判定確定之後,各種器官移植團隊會盡速整合,於最短的時間內在手術室內進行摘取器官,取出之後以無菌方式暫時保存在低溫之保存液,以減少細胞之代謝速率,使細胞對氧氣及養份之需求降低,如此,可以延長器官保存時間,並配合院際間長途運送,以利移植手術之進行。 
器官或組織摘取之後,醫生會在捐贈者四肢放入支撐物,並仔細縫合傷口,讓捐贈者保持完整的外觀。

●協助出院及善後●

1.料理後事:完成器官或組織摘取手術之後,捐贈之遺體由院方交給家屬,依個別意願辦理喪葬儀式,醫院在能力範圍內盡量協助。

2.出院手續: 領取親人遺體之同時,社工員會協助家屬辦理出院手續。

3.費用:器官捐贈為無條件且無償之捐贈。與捐贈器官相關之醫療及住院費用由全民健保給付,捐贈者家屬不需要額外負擔費用。為表達對捐贈者之感念,摘取器官之後,目前醫院會提供定額之喪葬補助費給捐贈者家屬。但是,家屬同意器官捐贈後到摘取器官之前,若捐贈者心跳停止,無法摘取器官時,仍可捐贈組織,另有不同之喪葬補助費之額度。各家醫院給付標準不一,但是相差不多。

4.捐贈與受贈雙方之關係: 捐贈與受贈雙方資料必須保密,以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困擾。除非家屬同意,醫院不會將該項捐贈的消息主動發佈給新聞媒體。如有需要,社工人員擔任「捐」與「受」雙方的聯繫,傳遞關懷。

●家屬的悲傷輔導與聯誼●

遭遇親人遽逝,經歷悲傷是一種自然的過程,悲傷反應及經歷悲傷時間長短因人而異。經歷悲傷時家屬需要親友或專業人員的關懷與支持,必要時,可尋求下列單位的協助:

1.醫院的社工人員

2.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TEL:(02)2702-5150

3.身心科與精神科醫師

器官捐贈 Q & A

Q:我如何表達要成為一個器官捐贈者的意願?

A:認同器官捐贈大愛助人的理念,您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申請註記器官捐贈意願於健保IC卡。

簽署管道如下:

1.透過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等網站線上簽署,並列印同意書,親筆簽名後掛號寄回

2.到全國各醫院、衛生所、健保署等服務窗口索取同意書填寫郵寄

3.免費諮詢電話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0800-091-066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0800-888-067

※無論是選擇以健保IC卡註記器官捐贈意願或是索取器官捐贈同意卡,衷心希望您也能與家人、朋友討論、表達自己的想法,並分享您對器官捐贈的看法與決定。

※並不是每位簽署人都有機會捐贈器官,「器官捐贈」係遭意外造成腦死狀態(占所有死亡人數1%),醫院仍會徵求兩位近親家屬之書面同意書,且須經兩次腦死判定,方能完成捐贈心願。

Q:如果我簽了器官捐贈同意卡,我的意願會實現嗎?

A:一般來說,僅在腦死的狀況下,才得施行器官捐贈(腦死佔所有死亡人數的1%)。在現行法律下,除了捐贈者本身的意願外,也要取得兩位捐贈者家屬的同意書,始得進行器官捐贈。

Q:如果表達了器官捐贈的意願,當被送到醫院時,是否會影響到照顧的醫療品質?

A:基本上,器官捐贈是要等到所有救命措施都失敗,醫療人員與病患家屬開始討論死亡時,才會被提出的問題。所以表達了器官捐贈的意願,並不會影響到應有的醫療照顧品質。而移植小組要一直等到家屬同意並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後才會被通知。救人是所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他們會竭盡所能來挽救病患的生命,不會因病人或家屬作器官捐贈的決定而有所疏忽。

Q:施行器官摘除手術時,捐贈者會痛嗎?醫院會幫捐贈者打麻醉嗎?

A:這個問題想必是許多民眾以及捐贈者家屬時常有的納悶囉!根據成大醫院張勝勛醫師告訴我們:手術過程中,全程都有麻醉科參與,所以麻醉藥物都是照正常手術一樣的來給予,並不會因為是捐贈手術而偷工減料。而且手術中的生命跡象全依賴藥物來維持,事實上,經過腦死判定之後,捐贈者的血壓會快速下降,所以麻醉科在手術過程中的角色更為重要並謹慎,所以關於是否會幫捐贈者施打麻醉,答案是肯定的!

Q:器官捐贈後,遺體外觀是否會受影響,喪葬事宜能否如常進行?

A:器官摘取時是採用嚴謹的外科手術標準,如同你在醫院接受任何的外科手術,手術後醫師會仔細縫合並且維護外觀。因此,喪葬事宜必定能如常進行。

Q:如果不想捐出所有器官,可以只捐一個器官嗎?

A:當然可以指定自己想捐出的器官種類,醫院會尊重每一個人的意願。

Q:受贈者如何向器官捐贈者家屬表達感謝或取得聯繫?

A:可以用不具名的方式,以感謝卡或慰問信,透過移植醫院社工師轉交給捐贈者家屬。在台灣甚至歐美國家,為保障個人隱私,及免除不必要的困擾之故,捐贈者家屬及受贈者是不得相見的。

Q:是否可以指定捐贈給某位特定人士?

A:器官捐贈是大愛的延續,每一個生命都是可貴的。捐贈是需要有諸多的考量,如組織抗原基因(HLA)的資料及保有血清,以便進行與捐贈者配對的檢查....等。且器官來源取得不易,誰最適合,交由專業的醫護人員來處理,將會有最好的安排。

Q:植物人可以捐贈器官嗎?

A:不可以。植物人是因腦部病變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導致大腦功能喪失。此類

病人沒有思考、記憶、認知、行為或語言能力,但可以有臉部動作,且腦幹功能正常,可

維持自發性呼吸、心跳,所以不能捐贈器官。

Q: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有何不同?

A:器官捐贈-僅將功能完整器官摘取,移植給血型及組織配對相符之器官衰竭病患。

大體捐贈-是提供遺體給醫學院、醫學大學之學生解剖教學,或病理解剖研究之用;但器官捐贈後,仍可提供遺體病理解剖研究之用。

Q:如何面對並處理「等待奇蹟」和「遺愛人間」的掙扎?

A:有時我們必須接受一些不能改變的事實。當專業醫師宣佈腦死時,就已經沒有希望了,必須接受並面對家人死亡的事實。從希望到失望,會造成很大的情緒傷害,接受事實反而有助於療傷過程,允許情緒與傷痛早日恢復。當心愛的家人能以另外一種形式,活在人世間,是一種很大的安慰與鼓舞。

Q:器官可以買賣嗎?

A: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器官是出於愛心的捐贈,絕不能有任何交易行為,違反第十二條而從事器官買賣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第十八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訊息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