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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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 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A)留置該汽車
(B)罰鍰
(C)扣留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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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106 年 - 106 年環保清潔車駕駛(職稱:隊員)-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101-200#64514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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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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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原來都是莫 研一下 (2017/12/29)
罰鍰600-1800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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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

X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561. 故障汽車實施供電救援時,使用之跨接導線,應:             銅線。則通電良好。(A)愈細(B)愈粗(C)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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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X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392、 引擎溫度錶指針偏向"H"處,表示溫度:(A)正常(B)過高(C)過低(B)83、 汽車方向盤間隙過大時,會產生:(A)轉向困難(B))轉向操作不穩(C)不影 響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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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前往解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
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
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
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
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扣留處理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
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第八十五條
之三規定處理。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發還及調查處理之
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問題詳情

6.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害交通者,處罰鍰
(A)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B)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C)新臺幣9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D)新臺幣1,200元以上5,400元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8057
統計:A(10),B(341),C(39),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

【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

問答分類: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土城分局
問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應如何處置?
回覆: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
          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
          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
           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
           消防機關。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
           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不在此限。」
 (四)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五)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六)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
           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予以製單處罰。 

發布日期:107-03-22
轄區分局:土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