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成年 人 拋棄 繼承 同意 書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未成年人之父母其中一方為外籍配偶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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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未成年人之父母其中一方為外籍配偶應如何處理?


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

辦理未成年人之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影響未成年人之權益甚大,未成年人為此行為需得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之允許,且該允許需為未成子女之利益始得為之。

故目前拋棄繼承之實務上,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需簽署下開文件供法院審酌,另外需準備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供法院確認該文件上之蓋章,是否與印鑑證明上之印章相符。

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範本:

未 成年 人 拋棄 繼承 同意 書


法定代理人無法申請印鑑證明怎麼辦:

法定代理人無法申請印鑑證明時(常見於父母其中一方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情況),在此種情事,法院係由法定代理人持前開切結書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該簽名後作為替代方式。

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公證相關應備文件:

一、為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切結書一式兩份。

二、戶籍謄本。

三、外籍配偶之居留證或護照。

公證費用:

新台幣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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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02-2976-6636  手機:0968-618-392  LINE@168c

email: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3610號(後門:重新路二段14號);台北橋捷運站走路1分鐘;台北市開車5分鐘)

※本所辦理公認證效力及費用與法院公證相同※

※本所歡迎全國各地民眾來本所公證※

(註:如因行動不便等因素需要公證人外出公證,本所可配合至新北市各區域公證,新北市以外區域需要外出公證,再煩請洽詢當地公證人)

本所LINE帳號(LineID:@168c) ,就辦理公證常見問題,設有24小時自動回應功能,如未獲初步解答或要預約公證,亦歡迎留言,本所會在上班時間統一回覆(註:因本所僅辦理公認證業務,就不涉及公認證之其他法律問題,恕無法透過LINE回覆,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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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的民眾可參考前往下開地點公證: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彭勤懿事務所

電話: (02)2523-0028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00號5樓B室(捷運【松江南京站】1號出口步行1分鐘)

手機:0973-61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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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電話:(02)8919-3866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五峰國中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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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址分戶要怎麼申請?申請單身租金補助前請務必了解 一、 什麼是單身租金補貼: 內政部將於 108 年 9 月 2 日起開辦單身青年租金補貼。依身分及地區每月可補貼 2,6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租金(詳細申請資訊, 詳參 )。 二、 什麼是單身青年? 單身青年: 20 至 40 歲之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且未育有子女 ( 戶籍內亦無直系親屬 ) 。「租賃住宅所在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直轄市、 ( 縣 ) 市」之就業租屋青年,若檢附就業證明亦可申請。 三、 如果戶籍與父母相同如何處理: 可考量申請同址分戶(個案是否適用,建議先詢問政府機關) 四、 同址分戶如何辦理: 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如不便辦理,亦可委託家人處理 。 五、 同址分戶申辦所需文件及資料: (一)   戶口名簿。 (二)   國民身分證(所有需另立戶者)。 (三)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四)   證件 : 1、    非租賃: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 (1)     房屋所有權狀或 (2)     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     或最近 6 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4)     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租賃: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 (1)     有公證: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2)     沒有公證: ① 租賃契約書。 ② 並 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 6 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③ 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原戶籍地如為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 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 6 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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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一定要公證嗎-公證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20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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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一定要公證嗎 - 公證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 租賃契約是否需要公證? 除非是像補習班有立案需求,公家機關於立案時會要求公證外,一般租約是否公證並不會影響租約的法律效力。 但是仍有大量的房東房客於租房子時會要求公證,主要在於如果租約有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未來如果任一方未依約履行,即可透過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避免極為冗長的訴訟 。 另外對於出租雙方一個比較直接的問題在於,出租雙方可能都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不知道要如何書寫一份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此時如果透過公證人,公證人可協助將兩造希望的契約條件,擬成契約條件,並說明部分條件係與法規有違或無擬成可能,且擬約之要求,公證人並不會額外收取費用,仍是依公證費用計算,這也是許多租賃雙方選擇透過公證處理之重要原因。 (如需本所協助擬約,因需耗費較長時間,建議先來電、來信或透過line詢問,避免公證時需花較多時間等候)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email: 公證租約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 — 出租方 一、 租約到期,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權利: (一)   對於房東來說,租房子無非是希望透過不動產獲得一定之收益,但是以台灣的租金報酬率來說,租金的收入僅佔不動產之極小比例,如果運氣不好租到不好的房客,在租約期間,等同是以價值高昂的不動產來獲取相對價值較低的收益,而處於極高之風險。(例如:租約到期,房客不還房子,甚至要求搬遷費的狀況,房東在此情況下,僅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但透過民事訴訟需要的時間,常常是數年之久,而房子又始終處於收不到租金的狀況,等到房子要回來,對房東的損害已極為嚴重。) (二)   然如果當初租約有經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 於租約到期,房東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避免掉冗長的訴訟,此亦為絕大多數的房東,會請求公證之目的。 二、 租金或違約金不付,請求強制執行: 在房東遇到惡房客的時候,常常遇到房客在正常繳租幾個月後,即開始拖欠租金,如果透過訴訟,同樣曠日費時,然如果有透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即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租約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