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回到家看到這份郵局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一身的疲憊馬上振作起來! 奇怪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是什麼?誰要跟我打官司? 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員林國小音樂班! 這學年因一時心軟接了音樂班聯誼會召集人,又因熱心為苦難中的家長陳情,無意中發現了制度和財務作法上不合法規的瑕疵,代表家長提出疑慮後,新任校長英明果斷,按法規大刀闊斧地改革。 過程中,因有知情後不平的家長到教育局留言,又有家長跟校長溝通時差一點擦槍走火,害我忙著兩邊滅火,還被雙方說成「被對方利用」,真讓人哭笑不得。當然,原先「錢多事少」的工作模式一改變,有些人還不太習慣,倒是家長繳的費用少了,到現在還算和平落幕。 難不成是擦槍走火時,波及了前幾任的召集人?因為已有人透過學校長官來問我,關切所謂「查帳」的事了!忙得不可開交的人,對這種狗皮倒灶的事真不想再碰,但我還是耐著性子把誤會陳明! 那是一位熱心又有正義感的家長,一番好意地為大家關心音樂班的資產,因為她知道「管帳」不是我的專業。但是,她不是查帳,不是針對以前的召集人,也不是針對某人,她是對召集人我,做建設性的監督,希望已往的資產能有適當的管理,這樣而已。 近來又因聘鐘點工讀的事,已經是蠟燭好幾頭燒的我,又受到思想上的為難。 我請學校先將校內職權分配清楚。如果學校因所謂的人手不夠,一定要家長花錢雇人去幫忙,我打算將因想不通其中的道理和章法,無法說服自己和反對者,也做不出這樣的決定而求去。無法解套時,就算召集有熱心、愛心和閒暇的家長,每班每天輪一小時,也是很難辦的。那就學學「婦人之仁」的王清峰下台吧!我不適合這種政務。王清峰的情形其實與我不同:她是在有法規的情形下,不願作她覺得不對的事,我卻是在沒有法規的情形下,要我作我覺得不對的事,所以我比她更有資格「說不幹就不幹」! 所幸峰迴路轉,學校在校長的關心及指示下,所有業務將在內部擺平,讓教學和行政工作都順暢。所以家長會現在只要聘個幫忙薪資轉帳和處理帳務問題的人就可以了!為了落實帳目公開、收支透明,家長會還有得忙呢! 現在來了「行政訴訟文書」,為的又是什麼呢?上網谷歌一下,收到這種文書的網友竟然都是~~沒繳停車費? 第二天到郵局領件後,真相大白。 我那十五年的老車,按規定是每半年要驗車,我已超過兩個月沒驗了!這就是監理所發給我的「行政訴訟文書」! 唉!那就找時間去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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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算行政訴訟嗎?在台灣應該很少人沒有收過交通違規警察所開立之罰單,俗稱「紅單」,交通罰單就是裁罰性之行政處分,「紅單」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如果不服「紅單」之處罰,依目前之作法並不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而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之規定: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是什麼東西?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74條是什麼?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什麼叫做行政訴訟文書?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且經訴訟關係人同意後,法院與訴訟關係人間,或訴訟關係人相互間,均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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