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申請時間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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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臨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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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
    3.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等有關資料
    4.核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證明
    6.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7.其他相關證件(3-6視個案狀況檢附)
    8.調查審核表1份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54日
    (區公所30日)
    (兵役局24日)
    2.網路申辦:54日
    (區公所30日)
    (兵役局24日)
    ■全程式□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承辦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兵役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位電話傳真地址
    松山區公所兵役課 02-87878787轉761 02-27631006
    105212臺北市八德路4段692號7樓
    信義區公所兵役課 02-27239777轉684 02-27236725
    110202臺北市信義路5段15號6樓
    大安區公所兵役課 02-23511711轉8301-8314 02-23419518
    106205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
    中山區公所兵役課 02-25031369轉552、562 02-25025466
    104223臺北市松江路367號5樓
    中正區公所兵役課 02-23416721轉300 02-23563620
    100216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08號8樓
    大同區公所兵役課 02-25975323轉502 02-25975140
    103226臺北市昌吉街57號4樓
    萬華區公所兵役課 02-23064468轉253-254 02-23045333
    108220臺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11樓
    文山區公所兵役課 02-29365522轉286 02-86616781
    116008臺北市木柵路3段220號8樓
    南港區公所兵役課 02-27831343轉211-215 02-26521907
    115203臺北市南港路1段360號2樓
    內湖區公所兵役課 02-27925828轉307 02-27925841
    114201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
    士林區公所兵役課 02-28826200轉6228、6229 02-28818692
    111004臺北市中正路439號9樓
    北投區公所兵役課 02-28912105轉301-315 02-28946177
    112203臺北市新市街30號4樓

    備註

    1.依據新頒「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修訂。
    2.網路預約自申請人備齊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完成受理後次日起算3日。
    3.情況特殊須層轉核釋者,轉內政部役政署核處。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申請要件: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

          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 

          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

         月以上。

      4. 役男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

         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5. 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

         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 

         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

        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

        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

        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身心

        障礙,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

       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核定者。

        應備書表或證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 全戶戶口名簿。

      三、 家屬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註記重大傷病第二期

               以上)。

      四、 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肄業證明書。

      處理期限: 十四天(受理後移高雄巿兵役處核定)

      承辦單位: 役政災防課

      諮詢電話: 07-8122260#222 / 07-8152144

    111年就讀專科以上在學男子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作業

    一、申請對象:

    (一)符合申請條件:

    83至93年次之就讀國內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可於112年及113年連續2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限制申請條件:

     1、目前就讀高中、高職(含)以下學校男子。

     2、已完成第1年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2年因故辦理延期徵集未入營者,或已完成入伍訓練役男。

     3、出境就學役男,112年1月1日起已逾各學程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

    屬於上揭限制申請條件規定,仍提出申請並中籤者,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將撤銷其中籤資格,不得異議。

    二、申請期間: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5時。

    三、各梯次錄取員額及112年、113年受訓起迄日期:

    (一)第一梯次錄取員額陸軍200員,受訓日期如下:

     第1年:112年6月15日至112年8月9日。

     第2年:113年6月13日至113年8月7日。

    (二)第二梯次錄取員額陸軍1,200員,受訓日期如下:

     第1年:112年7月6日至112年8月30日。

     第2年:113年7月4日至113年8月28日。

    (三)第三梯次錄取員額陸軍200員,受訓日期如下:

     第1年:112年7月26日至112年9月19日。

     第2年:113年7月25日至113年9月18日。

    為使事權統一及訓練資源充分運用,申請111年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並抽籤錄取且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統一賦予「陸軍」軍種,接受陸軍軍事訓練;已完成徵兵檢查及軍種兵科抽籤役男,均改以陸軍徵集入營,無法配合者請勿選服。

    四、申請程序及超額抽籤說明:

    (一)申請期間役男自行至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首頁/主題單元/「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提出申請,並完成網路申請作業。

    (二)各梯次申請人數未超過錄取員額時,全額錄取;如申請人數逾錄取員額時,該超額梯次應辦理超額抽籤,內政部役政署將於111年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內政部役政署(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2樓會議室,分別辦理超額梯次申請序號最後2碼公開抽籤作業(申請序號共9碼,例如:111100001,前3碼111為年度碼,第4碼1為申請梯次碼【第1梯次為1;第2梯次為2;第3梯次為5】,第5碼起00001為該梯次申請順序號碼,01就是最後2碼。

    (三)抽籤方式按役男申請序號最後2碼,就平面籤牌號碼01至號碼100(即00)中,依錄取員額數換籤牌數公開抽出。凡申請序號最後2碼與抽出籤牌號碼相同者,即為錄取。

    (四)應抽之籤牌數計算方式:即(錄取員額數)÷(申請人數)×100無條件進位取整數。例如:第二梯次錄取員額1,200員,如果申請人數為7,000員,則應就100支籤牌中抽出18支(1,200 ÷ 7,000 × 100=17.14)。

    五、中籤結果查詢方式如下:

    申請役男請自行核對申請之梯次中籤號碼與申請序號最後2碼,即可得知是否中籤。

    (一)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可至內政部役政署(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2樓會議室觀看抽籤作業。

    (二)111年11月16日下午3時以後,可至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或主題單元/「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查詢。

    (三)申請系統於111年11月16日下午3時以後,陸續發送E-mail,通知役男各梯次中籤號碼。

    六、注意事項

    (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變異株病毒持續在全球蔓延,有意申請役男務必考量疫情造成不確定因素,尤其是國外就學役男需留意入境防疫規範及期間。有關役男接受徵兵檢查及入營等防疫規範,請參閱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首頁/主題單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役政專區」。

    (二)考量國內外就學地區暑假起迄期間差異,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國內學校暑假時間為主(第2梯次),前後各增開1梯次,3個梯次均為陸軍,每梯次入營日期不同。國內就學役男如欲選擇第1梯次或第3梯次,務必先行確認2年6月份學期結束期間及9月份開學日期可以配合,以免未能參訓。

    (三)役男申請時應先瞭解就讀學校及科系是否有暑期實習課程,選擇2年暑期皆可入營並完成訓練之梯次,經完成申請後不得更換梯次,務必審慎選擇。另軍事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仍受兵役管制出境至結訓日止。

    (四)考量役男中籤經徵兵檢查不符合常備役體位、因故放棄或辦理延期徵集等行政損耗,因此,調增錄取員額後,第1梯次為200人;第2梯次為1,200人;第3梯次為200人。基於全國統一抽籤公平性,徵兵檢查與體位判定時程需要,後續已無備取或遞補機制。

    (五)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尚無須繳交在學證明文件,中籤後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會查驗在學狀況。尚未核准在學緩徵或出境就學役男,應繳附在學證明文件(國外、香港、澳門在學證明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大陸地區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海基會驗證;疫情期間採線上課程者,得先提供就讀學校相關佐證資料,並於恢復實體課程後補正)。

    (六)申請完成後,可於申請系統/選單/查詢申請序號項內,輸入所選擇梯次及身分證字號查詢,確認有無取得申請序號即能確認有無完成申請。

    (七)112年1月31日前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會通知中籤者徵兵檢查(未接獲徵兵檢查通知者,請備申請序號文件逕洽戶籍地公所查詢)。國外就學役男中籤者,請主動洽詢戶籍地公所,排定入境接受徵兵檢查日期,未能依通知按時參加徵兵檢查者,廢止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資格。

    (八)中籤者因故欲放棄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切結放棄 (已完成徵兵檢查者維持原判定體位及所申請梯次之軍種兵科)。如已接獲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則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延期徵集入營並同時廢止分階段軍事訓練入營資格。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九)役男如有意願或符合條件,於學業完成後,欲申請一般(專長)替代役、家庭因素替代役(補充兵)或研發替代役,請勿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十)按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略以,徵集令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10日前送達役男。因徵集行政作業需要,各梯次入營日前20天,將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限制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入境不受影響),無法配合者請勿提出申請。

    (十一)徵集令會載明役男擇定梯次第1年(112年)及第2年(113年)入營時間與報到地點。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徵集令應妥善保管,第2年(113年)須持徵集令自行至收訓單位報到,鄉(鎮、市、區)公所不再製發徵集令。

    (十二)第2年因故辦理延期徵集未入營者,所餘8週役期俟畢業(或休、退學)後,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徵集順序安排入營補服。

    (十三)役男於高中、高職或大專校院曾修習之全民國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役期證明,應在第2年入營時攜入,由收訓部隊審認折減受訓日數。第2年專長訓練結訓即具有後備軍人身分,應向就讀學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以免在學期間列入召集。

    **111年申請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請點選下方圖片)**

    申請補充兵要多久?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申請補充兵役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鄉(鎮、市、區)公所轉報資料,於三十日內逐一審查後,再行簽報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及申請役男。 經核定不合格者,應說明其原因。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時,得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之。

    如何申請12天補充兵?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
    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等有關資料.
    核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證明.
    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其他相關證件(3-6視個案狀況檢附).
    調查審核表1份.

    中低收可以申請補充兵嗎?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常備役要當多久?

    A.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83年次以後出生之男,服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B. 替代體位:82年次以前出生之男應服替代;83年次以後出生之男應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