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Step2:應備文件
Step3: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Step4:申請及繳費方式
※以上均可親自申辦或委託申辦 ※如以轉帳方式退還規費請勾選並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及檢附公司存摺影本,存款帳戶如為臺北富邦銀行帳戶無須轉帳匯費;如非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則需跨行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該匯費自退還規費中扣除。(例:規費1,000元扣除轉帳匯費30元實則退還規費金額為970元) Step5:處理時限
Step6: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備註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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