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是什麼我國自古即有助人利他的服務觀念與善行,多偏重衣食溫暖的物質提供之傳統志願服務方式。所以,每逢人間疾苦不幸時,都能萌生「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動力,以追求人類困苦的改善與社會和諧的開創。 近來因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與變遷,吞噬不少世道人心。因此,落實志願服務,可增進人與人的互相關懷,也給社會溫馨的回應,藉以改善社會風氣,建立有倫理、正義的社會。 志願服務闡揚愛人如己的崇高胸襟,傳送溫馨關懷的回應,以有效激發人們助人利他行為,彼此心手相連,因時應勢,用以補充或擴大福利服務功能,提昇各項服務品質與福祉,塑造服務文化,是社會祥和的力量。 一、志願服務的意義1.就字意解釋「志願服務」是指一群人本著服務的熱忱及個人的意願,不計報酬的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協助別人解決困難。 2.聯合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其志趣之所近,不計報酬 而以有組織、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進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 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項工作者為志願服務員。 二、志願服務工作與義務工作之區別志願服務工作與義務工作二詞常為混淆使用,且義務工作使用較早,故一般均沿用之。二者意境雖同,然有部份實質之區別,茲由下列幾項特性簡要說明二者的區別: 1.志願服務工作是所願意為,義務工作是所當為;志願服務工作是出 自自己的自由意願所從事的服務工作,人們本助人利他的意願,既 是胸懷,不計酬勞地貢獻所長,關懷社會,服務人群,所提供的服 務工作。而義務工作是法規所規定應該從事的工作,非做不可,故 為所當為;因為是應盡的義務,不做不可。 2.志願服務工作範圍無窮,義務工作範圍有限定;志願服務工作的範疇是其大無外,其小無內,且是出自自願參與,只要願意即可處處來展開的無窮境界。而義務工作既是法規所範定之責任,故其有權利與義務及一定範疇。 3.志願服務工作是不計報酬而有津貼,義務工作是完全奉獻而無報酬;我國志願服務工作會給予交通津貼,減免志工服務之經濟負擔。義務工作是規定的,所以一文不取、完全奉獻。 雖然志工、義工都是奉獻,但未必人人皆是行家,目前在社會福利界幾乎對於「志工」之稱呼以凝聚共識。究竟稱「志工」或「義工」為宜?「義工」是義務工作、是應該做;而「志工」則是志願工作、是願意做。所以,目前比較強調從事志願服務的人員叫「志工」,因為志願服務是願意做,而非應該做。我們願將此理念介紹推廣,期望大家的認同,支持正名,將俗稱的「義工」 改為「志工」,也就是從今天起,我們都是快樂的「志工」。 三、志願服務的特色志願服務工作的由來是漸進的,它的發生是人性而來,它的推展是與社會工作互為表裡,它的未來擴展將隨經濟、社會的演化而永無止境 。在本質上伴隨著其他專業科學共存而不兼併,為社會工作之內在動 力,是政府施政的有效輔導措施,欲與其他科學配合顯出其光輝。換言之,志願服務工作的本質是隨著經濟社會演化而生長、變更、以適應、配合、實驗、創新來充實內容,沒有官僚習氣,也不含有敷衍塞責的表面文章,透過「施者慎勿念,受者常緬懷」的崇高德操,縮短了人與人間的距離,發揮了人間的愛與溫馨。 志願服務是助人利他的具體表現,只要有意願,即可身體力行,「是能勞而無怨」的把愛心散佈各處,「惠而不費」的將關懷瀰漫人間,所以,志願服務是人人可參與,在有組織的運用、有方法的設計之原則下,充實創新項目,使它廣度、深度、精度兼有。 總之,志願服務具有下列幾項特質: 1.動力是內心意願的自發。 2.組織是自由的結合。 3.貢獻的是部份時間的付出。 4.方法是民主化、有目標、有計畫的。 5.是一種互助合作、持續的直接利他行為。 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 三、中華民國2001年1月通過「志願服務法」,展現我國推展志願服務的企圖心。 四、為求落實志願服務法,除須確認志願服務的意義之外,也需了解當前國際間推
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
三、參與的內涵可以是參加倡導工作、遊說、甚至反對政府當局的政策,都是在民
二、促進就業者參與志願服務-積極推動就業勞工投入志願服務工作行列,貢獻個 三、提高志工及投入弱势族群之志願服務-主要先提昇弱勢團體/外來移民之志願 四、形塑志願服務文化之形成-「活躍的社區」(active community)可說是當前國際間志 各國競相鼓勵投入不同層面的志願服務,使得參與志願服務的比率增加、社會態度隨之翻轉、重視生活方式的選擇、居民透過積極的社區參與,且結合社區資源而直接影響決策與計劃,更透過創新計劃影響了跨部門及其他領域。這是因著社區意識的覺醒,透過社區成員對社區做各種承諾,計畫執行以達到改變的過程。 壹、志願服務是主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一種行為,必須擴大參與範圍與權責, ... 社會情境因素,參與組織特質因素,個人參與服務因素或可以結交朋友 ) 。 ... 隨著志工行列的日益興盛,思考被服務者的需求已經被視為是一項重要課題,而 ... 忘記這四個字,讓我們更加瞭解自己與確信自己能繼續在單位中服務的價值。, 志願服務工作與義務工作二詞常為混淆使用,且義務工作使用較早,故一般均沿用之 ... 總之,志願服務具有下列幾項特質: ... 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 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 一、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二、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三、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 ...,特別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