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行為

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1]。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2],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3]。

註腳

  1.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3版,頁280-281。
  2.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3.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訴易字第128號民事判決:「系爭石犬於95年遭發現棄置於舊北投神社遺址之荒煙漫草中,為無主物,於95年間,經原告於系爭石犬底下設置底座 ,放置於校門口兩側,對系爭石犬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及支配力 ,依民法第944條第1項規定,推定原告為所有的意思,且依前所述,原告確有將系爭石犬歸於自己管領支配之意識,即與所有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依客觀情形與社會一般觀念足以認定具有管領力之事實,原告自為系爭石犬之占有人。而系爭石犬非法律規定不得為先占標的之動產,原告於95年間,就屬於無主物之系爭石犬,事實上既已與所有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合於民法第802條先占之規定,原告據上開占有之事實, 主張已取得系爭石犬之所有權,應屬可採。」

事實行為

編輯 鎖定

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1] 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先佔、加工、無因管理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以及債權標的物的給付行為等均屬於事實行為。 [1] 

事實行為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區別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如:先佔、加工、無因管理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以及債權標的物的給付行為等均屬於事實行為。

1、事件、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將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實。行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動。是否和人的意志有關,是事件區別於行為的關鍵。

注意: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是指事件本身並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強調把事件本身與引發事件的原因區別開來,如果事件是由人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與事件發生有間接的聯繫,但事件本身並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與行為相區分。例如,甲將乙殺了,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區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與人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純由自然原因發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期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非人為因素而產生的添附。人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為引發的事件。如戰爭、罷工、動亂、人為事故、人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蹤。可以看出,事件與行為一對範疇,統一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事件與行為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直接與人的意志性有關,有直接關係的就是行為,否則就事件。

2、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

根據行為人是否進行意思表示,可以將民法上的行為分為。表意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引起民事法律關係後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加工、著作、無因管理等。總之,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參考資料
  • 1.    民事行為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2019-06-10]

事實 行為

定義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因此,對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應以除去該事實狀態為目的,人民面對違法的事實狀態存在時,可以行使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或者當結果無法除去或是除去已失利益時,則可請求損害賠償。

類型

行政事實行為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之表示
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例如: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3)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A.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二)執行行為
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三)事實作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一)法律行為: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

(二)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法第80條)、對要約的拒絕(民法第155條)、或請求等均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民法第51條)、債權讓與的通知(民法第297條)等均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053條)、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民法第1145條)、或原諒等均屬之。

◎準法律行為之效果

1、不問表示人內心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

2、其效果「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三)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綜而言之,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效果依法律之規定,不問行為人之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之效果則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事實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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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德语:Realakt)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指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适法的,也有可能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使权利发生变动,例如无主物占有、遗失物拾得等等。

定义[编辑]

事实行为的发生目的并不在于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表示当事人间不会发生法律关系。例如偷窃,该事实行为并不会实现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但是造成了物的占有被移转的事实,侵害原物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因此仍会使行为人与被害人间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被害人并因此取得一定的权利。

种类[编辑]

一般的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常见的事实行为及其法律关系规范如下:

  • 占有:“占有”是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状态,可能为“合法占有”或“无权占有”。若占有权源属于合法取得,则占有人享有对占有物的支配,有权对侵害其占有之人请求返还或除去侵害;至于无权占有者,将不会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 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会自动继承其财产及债务,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当然,继承人也可以出于其意思选择抛弃继承权。
  • 无因管理: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若自发替他人管理事务者,称作“无因管理”。因为并非出于契约义务而管理,因此无因管理人原则上是不能请求报酬的。
  • 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财物,出于对财产的衡平,法律赋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还请求权。例如偷窃即系无法律原因而取得占有的事实行为。
  • 侵权行为:若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法律上称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将对此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除此之外,“事实行为”有时候容易与“单独行为”混淆,例如授予代理权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但仍然系法律行为,并不是事实行为。

参见[编辑]

  • 民法
  • 法律行为

事實行為有哪些?

行政處分以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 於「不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 的宣導、勸、報導、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或興建公共設施、教育 訓練、實施物理上強制力的「執行行為」以及觀念通知都屬於事實 行為

法律行為有哪些?

分類 以意思表示個數區分:單獨行為(單方行為)、契約行為(雙方行為)、共同行為。 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債權行為(負擔行為)、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以法律行為的內容區分:財產行為、身分行為

法律行為哪三種?

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意思通知:行為人表示一定期望意思的行為。 ... .
觀念通知:行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 ... .
感情表示:行為人表示一定情感的行為。.

行政執行是事實行為嗎?

決定型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 如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等。 以行政檢查為例,行政檢查簡言之為行政機關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於特定行政客體所為之察查、收集資料活動,或指行政主體以收集、察查、驗證相關事實與資料為目的,就個別具體事件,針對特定人、行使公權力之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