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標示之;其為複方食品添加物者,得自定其名稱。 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性質或功能。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之食品添加物,其品名未能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名變更登記;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製造者,應以變更後之品名標示於容器或外包裝。
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本(13)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施行更加明確。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條文,衛福部於105年2月24日預告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接獲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於9月13日再次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歷經兩次預告徵詢意見調整後,於今日發布全文共31條,主要修正內容為: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 本次修正內容詳細資訊,歡迎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福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附件下載
立法總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發布修正全文二
十八條,茲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日、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及十二月十六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爰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三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
三、為強化輸入管理與有利下游業者辨識產品資訊,斟酌輸入作業實務,
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
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
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
四、有關要求於塑膠產品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之規定,係屬對
個別產品之特殊要求,非一般性規定,且考量部分供重複性使用之塑
膠類產品中,可進行標示之面積可能過小或形狀多變,實務上要依規
定於本體上標示確有其困難,爰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始須
於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增列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規定及其緩衝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六、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
產地(國)之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七、修正有關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
十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本(13)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該修正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徵求各界意見。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條文,衛福部已於105年2月24日預告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接獲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確,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再次辦理預告。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為強化輸入管理與有利下游業者辨識產品資訊,斟酌輸入作業實務,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 四、 有關要求於塑膠產品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之規定,係屬對個別產品之特殊要求,非一般性規定,且考量部分供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中,可進行標示之面積可能過小或形狀多變,實務上要依規定於本體上標示確有其困難,爰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始須於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 增列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規定及其緩衝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 六、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之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七、 依目前推動之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所有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須經登錄始得營業,爰配合刪除有關商業主管機關應將食品業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送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 八、 修正有關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有關本次預告之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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