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 債務人 銀行帳戶

假扣押跟查封/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是指在判決結果出爐前的的保全或執行程序,保全指的是保住債務人財產,防止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讓債權可以在未來實現。
在收到確定判決或確定的支付命令,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了,而強制執行程序是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以清償債務。
簡單來說「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而「查封/扣押」是對債務人財產取償的程序。
另一個不同是,聲請假扣押與假處分有時效上的優勢,因為聲請假扣押時,法院不會開庭,以防止債務人得知聲請假扣押的理由,可以做好脫產等準備,也因此債務人並不會收到通知;相對的,債務人可以明確知道自己被查封了,因為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的程序,是由書記官等以張貼封條的方式,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什麼時候會被假扣押?

並不是任何民事糾紛都會被聲請假扣押,僅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才能聲請假扣押。

1.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來雙方並非約定直接給付金錢,但在訴訟上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
2.什麼是「金錢請求」?
這個就不太需要解釋了,任何契約、法律關係為金錢給付者均屬之。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

但並不是沒有任何辦法,在這種情形,可以聲請「假處分」,請法院禁止對方在訴訟確定前移轉房屋所有權。

怎麼查詢自己是否被假扣押?

最簡單的做法是,將金融卡作一般性交易,或自行存入現金後再行提領。 若金融卡已無法正常交易,或帳戶餘額已無法提出時,帳戶即為遭凍結。
當然,比較快速的做法是,自行洽詢銀行櫃檯人員,或洽詢聯徵中心調閱五年內的資料。

被扣押存款後,以後只要有存款存入時,也都會被扣押嗎?

在法院所發扣押的執行命令說明中通常會載明:「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受文者之第三人銀行內之存款帳戶為限,不及於其他分行,不及於將來之存款。」
所以扣押命令僅能扣押該銀行帳戶中的存款,對於其他銀行、分行以及未來新增的存款都不具效力。因此,如果未來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存入的款項要進行扣押時,就必需再重新聲請扣押命令。
雖然扣押命令只對銀行中現有的存款進行扣押,但如果是具有某種程度週期性的存款(如:薪資轉帳、租金收入等),則會被視為持續性的收入,在未來還是會被扣押的。
另外,強制執行扣押的對象,是債務人於該間銀行中所有的存款,債務人在該銀行由個人名義所開立的所有帳戶的存款(如:個人的甲存、乙存),都會被扣押。因此,很多人不想存款被扣押,所以選擇不把錢存在郵局或銀行,而把錢放在自己身上,以策安全。

被查封(扣押)過的帳戶還可以使用嗎?

如果債權人查到債務人在某銀行有利息所得,可推定有存款,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存款,銀行收到公文後,就會依指示扣押。
但被扣押後,該帳戶並不會不能使用,之後進入帳戶的款項,債務人還是可以領取,銀行也不會主動去扣住。若債權人覺得之後還是會有錢入帳,必須一次次得請法院扣押存款。

小乖借錢給大寶,大寶居然耍賴沒有依照約定還錢,被小乖一狀告上法院,而且得到確定的勝訴判決,可是小乖對於大寶的名下財產完全不了解,可以有什麼辦法查調大寶的名下財產呢?

                                        恩典法律事務所 林正椈律師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確定之終局判決」屬於開啟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名義」之一,也就是指,小乖可以帶著勝訴的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繳納新台幣500元之費用後,申請查調大寶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所顯示的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強制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大寶名下的財產。

      如果向國稅局查調出來的清單上,大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該怎麼辦?建議小乖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後請法院協助查詢大寶的「勞保投保資料」,藉此查知大寶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此外還可以請法院協助向「集保」、「郵局」查詢大寶名下是否有股票或郵局存款。然而,為維護金融資訊的秘密性,「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的開戶資料,因此,目前無法請法院協助查詢大寶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最後,如果小乖確實查到大寶名下的財產,在強制執行上會不會受到什麼限制?除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之外,其餘大寶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甚至在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亦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以上資訊,提供給所有像小乖一樣的債權人參考。另外也提醒在借錢給人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萬一債務人日後耍賴不還錢,自己是否有足夠的精力與能力,去處理後續討債以及執行等相關法律程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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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拿到債權憑證,並有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清單
無奈查無債務人任何不動產,又看不出債務人之銀行存款 

為求債權之確保,如何能查得債務人之銀行存款明細
你可以再持債權憑證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所得證明

由所得證明中利息所得,就可以看出債務人之銀行存款明細

如果其所得證明中沒有利息所得的話

那就算債務人有銀行帳戶,其戶頭內也只有極微少數之存款

如此對債權之保障並沒有多大之效益,就算知道也沒什麼用的

所得證明除了能看出債務人之存款外

還可以從薪資所得中,看出債務人之上班工作之場所

及其他之財產,如股票、基金、債卷等

以上這些都可以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若有發現時,你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扣抵償

薪資之執行,可以每個月扣除債務人三分之一薪資,直到完全清償為止

若查無任何財產標的可供執行時,就只好等日後有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時再執行抵償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債權之消滅時效問題

消滅時效完成前,記得要到法院去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一旦消滅時效完成,你的債權就不保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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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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