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姜智逸律師 所謂「禁治產宣告」是指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由法院依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宣告禁治產之後,受禁治產宣告的人就成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常見到的失智老人、植物人或其他有精神障礙的人,如果放任他們隨意在社會上處分自己的財產,恐怕會被騙,因此法律規定受禁治產人必須由監護人負起管理受禁治產宣告人財產的責任。 依照民法規定,以下四種人才能聲請(1)本人;(2)配偶;(3)最近親屬2人;(4)檢察官。如果沒有配偶或無最近親屬2人為聲請人,而本人也沒辦法聲請時,請向檢察官求助,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請向應禁治產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1、應禁治產人之戶籍謄本、醫師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已確認聲請人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身份。 聲請禁治產宣告後,法院會在不影響應禁治產人健康情形下,先行訊問應禁治產人。 訊問完後,法院會指定醫院為鑑定機關,由專業醫師來鑑定應禁治產人的身心精神狀況,鑑定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請聲請人收到法院通知鑑定後,在鑑定期日前三日至醫院繳交鑑定費用。 在法院鑑定期日,至排定之鑑定地點,會同醫師、法院共同鑑定。 經鑑定後,法院會依鑑定結果,決定是否准許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依民法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以下順序定之:(1)配偶;(2)父母;(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4)家長;(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如果不能以上規定決定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如果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在事後意識已經康復、清醒,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可以由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2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禁治宣告。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 Cookies 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或按下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及本站隱私權相關政策(包含Cookie)。了解本站隱私權政策. 禁治產宣告之要件為何?
專題摘要: 甲為長子,另有兄弟姐妹三人,母乙已高齡,呈現失智狀況,平時與甲同住,由甲照料,某日甲之大弟丙藉口帶乙就診而接去同住,並利用乙之失智將乙之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則上開過戶行為是否有效?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之要件為何? 說明: 一、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而其意思表示係在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依醫師之診斷乙若已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根本不了解過戶之意義,移轉登記之法律行為無效,不生移轉之法律效果。 二、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或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第15條:「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編按 : 上開法條為97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故甲可與其餘弟妹共二人,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法院依醫師之診斷,為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管理禁治產人(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永康榮民醫院法律顧問蔡淑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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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引自: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5.htm(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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