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治 產 申請

禁治產宣告該如何辦理?該如何撤銷禁治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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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智逸律師

所謂「禁治產宣告」是指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由法院依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宣告禁治產之後,受禁治產宣告的人就成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常見到的失智老人、植物人或其他有精神障礙的人,如果放任他們隨意在社會上處分自己的財產,恐怕會被騙,因此法律規定受禁治產人必須由監護人負起管理受禁治產宣告人財產的責任。

 
誰能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

依照民法規定,以下四種人才能聲請(1)本人;(2)配偶;(3)最近親屬2人;(4)檢察官。如果沒有配偶或無最近親屬2人為聲請人,而本人也沒辦法聲請時,請向檢察官求助,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法院

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請向應禁治產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聲請宣告禁治產應準備文件

1、應禁治產人之戶籍謄本、醫師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已確認聲請人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身份。

 
聲請禁治產後續程序

聲請禁治產宣告後,法院會在不影響應禁治產人健康情形下,先行訊問應禁治產人。

訊問完後,法院會指定醫院為鑑定機關,由專業醫師來鑑定應禁治產人的身心精神狀況,鑑定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請聲請人收到法院通知鑑定後,在鑑定期日前三日至醫院繳交鑑定費用。

在法院鑑定期日,至排定之鑑定地點,會同醫師、法院共同鑑定。

經鑑定後,法院會依鑑定結果,決定是否准許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准予宣告禁治產裁定後,應由誰來擔任監護人?

依民法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以下順序定之:(1)配偶;(2)父母;(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4)家長;(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如果不能以上規定決定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宣告禁治產裁定,可以撤銷嗎?

如果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在事後意識已經康復、清醒,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可以由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2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禁治宣告。


作者簡介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主修:國際投資,李清潭教授指導)
經歷:小姜法律生活報報主http://maillist.to/sonng、高雄地區全球化觀察學會成員
專長:全球化與國際投資.電子商務法律.網路科技法律
事務所名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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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宣告之要件為何?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為長子,另有兄弟姐妹三人,母乙已高齡,呈現失智狀況,平時與甲同住,由甲照料,某日甲之大弟丙藉口帶乙就診而接去同住,並利用乙之失智將乙之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則上開過戶行為是否有效?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之要件為何?

說明:

一、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而其意思表示係在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依醫師之診斷乙若已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根本不了解過戶之意義,移轉登記之法律行為無效,不生移轉之法律效果。

二、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或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第15條:「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編按 : 上開法條為97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故甲可與其餘弟妹共二人,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法院依醫師之診斷,為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管理禁治產人(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永康榮民醫院法律顧問蔡淑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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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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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02 Fri 2007 17:38
  • 如何聲請禁治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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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禁 治 產 申請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1.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先行查詢各醫院鑑定費用)。

  2.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七、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引自: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5.htm(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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