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青慧(認證法律人) Show ‧ 房子‧土地‧鄰居 / 和鄰居的關係 ‧ 20 7
本文 一、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有落實,公共場所多半已全面禁菸自從菸害防制法在1997年公布施行後,民眾如果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室內工作場所等禁菸場所吸菸[1],可能會被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2],所以現在已經比較少見到癮君子在這些場所恣意的吞雲吐霧了。 二、私人場所可以抽菸嗎?但如果是住戶在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或是保全人員在警衛室裡抽菸,菸味飄散至大廳,住戶可以禁止嗎?還是只能默默忍耐?(見圖1) 圖1 公寓大廈,用什麼方式禁止吸菸?資料來源:余青慧 / 繪圖:Yen (一)住戶可以在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吸菸嗎?因為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並非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所以住戶只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3],由社區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以排除二手菸害。 如果住戶違反規約有關禁止吸菸的規定,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5]以及第47條第2款[6]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二)保全人員可以在公寓大廈的警衛室吸菸嗎?至於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內吸菸的情況,如果在該處工作的保全人員未達3人,就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7]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這時只能根據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8],由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警衛室也列入禁菸的範圍。 但是因為菸害防制法並沒有對違反該項規定的行為人制定任何罰責,所以真的要有效地禁止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內吸菸的話,恐怕只能透過請保全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加以限制保全人員的行為。換言之,菸害防制法在這種情形的規範效果不大。 (三)住戶可以在自家住宅內或陽台吸菸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自家住宅內或陽台吸菸,因為自家住宅或陽台是屬於住戶個人所有的私領域,一般規約可能不會把它列入禁菸的場所。如果連在自宅吸菸也被禁止,一定有人認為這樣的限制已經侵害人民抽菸的自由。 但如果菸味隨著管道間、公共管線飄散至走道、樓梯間,甚至是其他住戶的住宅內,而且情節重大,已經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品質、精神健康。 針對這種爭議,法院的實務上已經有判決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對其他住戶的居住安寧權侵害,這時候人民抽菸的自由應該要加以限縮,因此,受二手菸妨害的住戶得向吸菸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9],並禁止吸菸者再將二手菸侵入他人的居家環境[10]。 註腳
20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概述︰ 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1]),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2]。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查︰到底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本題的爭點︰ 本案中,區分所有權人內部約定對於公寓大廈的管理規則,屬於私法契約,因此,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系爭規則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在此,我們可以先下一個小結論︰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約定「禁止在家裡抽煙」,尚無違反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該約定是有效的。 然而,正如同問者所提,難道這樣的約定不會侵害到個人的基本權嗎(問題一)?這樣的約定符合公序良俗嗎(問題二)?禁止在家中抽煙和禁止在浴廁抽煙,哪一個可以(問題三)? 以下就針對這三個問題,簡單的給予回應。 問題一︰這樣的約定不會侵害到個人的基本權嗎? 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是用來對抗國家的︰基本權從其歷史來看,是因為古代的國家(國王)時常任意侵奪人民的自由和財產,因此,一群中產階級便站出來表示︰「我有一項權利是先天就具備的,而且是在這個國家存在之前就已經具備的,是上天賦予給人民的(即天賦人權),因此,你國家千萬別任意剝奪我的自由和財產。這種權利就是基本權利。」 從上述可知,基本權是為了對抗國家干預的權利,也只有國家可能(合法的)干預或(非法的)侵害人民的基本權。這樣來看,私人之間實在沒有侵害基本權的可能[3]。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私人之間也有自由權、財產權,但這樣的權利就不是憲法位階的基本權利,而只是法律位階的權利而已。而在私法關係中,既然任由雙方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自然就可以任意的干預彼此的權利。例如,房東甲和房客乙約定,不得飼養寵物,這便是由甲去限制乙的權利,但是基於雙方同意,又不違反法律之規定,也就當然可以。 這樣的約定符合公序良俗嗎? 雙方當事人所成立的契約,通常具備一項特質,那就是「為了滿足甲的A利益,進而限制乙的B權利。」在本案中,就是為了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的健康、居住品質,進而限制他區分所有權人抽煙的權利。 那要怎麼確定︰系爭規約有無違反公序良俗呢?(步驟如下[4]) 先行確定契約中,雙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是什麼? 為了甲的權利(表現為利益),進而限制乙的權利(表現為不利益),到底合不合理? 如果不合理,那麼這樣的契約就是違反公序良俗;反之,如果合理,那麼契約就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禁止在家中抽煙和禁止在浴廁抽煙,哪一個可以? 例題︰ 模擬例題
解題︰ 本契約涉及的兩個權利,是全體住戶的契約自由權(自由訂定契約的權利)以及健康權(契約之目的),進而限制特定住戶的財產權(能夠自由在家中抽煙)。 我國民法第793條[5]雖有明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臭氣之侵入,僅表明土地所有權人得禁止臭氣之侵入,並非表明可以禁止他人製造臭氣。若他人產生之臭氣,並非難以認受或輕微,或依照當地習慣認為適當者,則不在此限。就此而言,禁止在浴廁抽煙的規定,可以說是民法第793條的表現,因為就算沒有此公序大廈規約,受到影響的其他住戶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793條對於抽煙者提出禁止抽煙的請求。同樣的,對於公共區域來說,也因為會影響到他人,所以約定禁止在共有部分抽煙,是合理的。 然而,有爭議的是,規約中明定住戶禁止在住家內抽煙,是否合理。本文採取否定的立場,原因是,一人對其所有物得於不影響他人之情形下,為任意之使用、收益、處分,然而系爭規約一味的限制住戶於家中抽菸,而不問其菸味是否飄散出、是否影響他人,且對於未能於家中抽菸者,亦無其他補償措施(例如,設置特別吸菸區)。且公序大廈規約的制定,僅為多數決,而非全體共識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6]),自不得以多數人之合意而限制特定人對於專有部分之使用權,綜上所述,該規約實際已經侵害到他人之財產權。 因此,該約定「禁止在家裡抽菸」違反民法第72條之公序良俗,是為無效。 其他案例︰ 禁止使用瓦斯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
禁止燒香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字第218號
禁止特定行業經營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字第13號
延伸閱讀︰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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