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Show 第2條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3條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4條(刪除)--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5條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 第6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第8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第9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0條--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11條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信託契約載明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時,應明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運用決定權。 第12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由同業公會定之。 第13條(刪除)--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15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第16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指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之申報及資產負債表之公告,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第18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第19條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信託實務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78.下列何者屬於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信託實務- 100 年 - 35期信託實務#16267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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