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4.完成 108.11.24.最後更新 創作歌手,前蘇打綠主唱吳青峰,將於近日首度舉辦單飛後的個人演唱會,卻傳出演唱會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可能因而取消,主要原因是吳青峰的前經紀人林暐哲主張,蘇打綠已將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全都讓給他,吳青峰在未獲得他及所屬公司同意下公開演唱,侵害其著作權,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正由檢察官偵辦中。 創作歌手為何不能唱自己的歌?如果創作歌手把自己創作的歌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當然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唱歌,不能說歌是我自己創作的,我就一定能唱。創作歌手千萬不要輕易地把自己創作的歌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 不過,讓出了著作財產權的創作歌手,是不是真的不能演唱自己創作的歌,倒也未必。因為,歌手開演唱會,通常不是跟著作財產權人洽商公開演出的授權,而是洽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由於到處都有人在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唱一首歌的使用報酬也不會很高,而演唱會一次要唱好多首歌,歌手不可能與每一首歌的著作財產權人洽商公開演出的授權。所以,實務上是著作財產權人將音樂著作託付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代為授權,而主辦單位也一次性地向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減省雙方的授權成本。 著作財產權人將音樂著作託付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後,通常就全權由團體處理授權事務,自己只能坐收使用報酬,不能再授權他人利用,也不能要求團體應該拒絕授權給誰,自己要用,也是要經過團體同意,而團體就是要服務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對於授權的需求,向來是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的開放態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也規定,集管團體對於利用人不得拒絕授權,若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可以於利用前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後,就視為已獲授權。 在本案,創作歌手吳青峰到底有沒有將歌曲的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給前經紀人林暐哲,是一個爭點。即使真的有讓與或專屬授權之事實,除非受讓著作財產權的前經紀人林暐哲,沒有加入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否則,他應該是無權拒絕授權吳青峰演唱。 其實,演唱會公開演唱音樂,可以透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一點都不困難,倒是許多演出主辦單位,為降低成本而沒有主動與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談授權而被告。比較會有問題的,反而是演唱會的實況錄音錄影發行,這種重製權的範圍,通常不是委託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而是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來洽商授權,難度就偏高。 吳青峰於演唱會唱自己創作的歌,透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根本不是問題,但演唱會的投資龐大,其回收除了演唱會門票之票房,一般還會依賴現場演出之網路分享或專輯發行,這些收入在細水長流之長尾效應下,不少於票房所得。由於將現場演唱上傳網路或日後發行演出專輯,必須先進行錄製,這就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授權,不屬於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範圍,而拿不到重製權之授權,收入少了大半,演唱會投資無法回收,即使透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授權,還是辦一場虧一場,如今門票已賣光,演唱會是辦,還是不辦,這恐怕才是問題之所在。 歌手吳青峰與其前經紀人林暐哲間之著作權爭議,近年鬧得沸沸揚揚。在 民國 110 年 9 月林暐哲於其所發動之民事、刑事訴訟陸續獲敗訴判決而決 定不就刑事一審敗訴判決上訴後,這場為期 2 年餘之師徒間、經紀公司與 歌手間之紛擾糾紛暫告一段落。為什麼歌手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肯定是芸芸歌迷心中最大的疑問,要說明心中疑惑與法律現實間的距離,認清著 作權權利內涵、歸屬及授權實務即為要務。 你的著作可能不是你的著作 歌手所創作之歌曲,不論是詞或曲,在我國著作權法下屬於「音樂著作」; 歌手就其創作歌曲為編曲,則為「音樂著作之衍生著作」,而歌手演唱、 演奏其創作歌曲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表演」。前述著作、表演之著作權 究竟歸屬於何人,以下區分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說明: 著作人(這個著作是誰創作的?) 著作財產權人(誰可以自這個著作取得財產上權利?) 是讓與還是授權? 「我只是讓公司可以利用我的創作,沒有說要把創作給他啊!」這是實務 上著作權歸屬爭議案件中創作者常有之疑問。「讓與」與「授權」是截然不同之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 讓與(參著作權法第 36 條規定) 授權 獨家授權不是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參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 非專屬授權(參著作權法第 37 條 3 項規定) 獨家授權 給創作者之建議 創作,是一個人的武林。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孤獨創作而 成的智慧結晶能被看見,是多少寒暑的努力和持續才能成就。如何避免身 為創作者卻不能自由利用自己創作的傷痛,建議創作者採取以下攻略以避
免落入著作權爭議的陷阱: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