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要繳什麼稅?

土地買賣稅法規超實用介紹!買賣土地前先了解「稅」誰負責!


2018/9/10 店別資料 

不管你是買方還是賣方,在土地買賣時一定要先了解自己該負擔哪些稅,才不會吃上悶虧!土地買賣稅有不同的規範以及須繳納的一定比例(%)!你需要專業且精簡扼要的回答嗎?如果你想了解各種不同稅務相關的土地買賣法規,這篇文章非常適合你繼續閱讀下去!

土地買賣稅—「賣」方負擔

1. 土地增值稅

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要出售其一時,得先繳納土地增值稅。它分別為兩個費率的算法分為「自由住宅稅率」以及「一般土地稅率」:

(1) 一般土地稅率:

  •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下者(不含20年):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20%、×30%、×40%
  •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上者(不含30年):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部份減徵20%
  • 超過30年以上(不含40年)減徵30%
  • 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

(2) 自用住宅:

  •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

2. 財務交易所得稅(舊制)

適用於2016年之前買房且售出時持有滿2年者。你必須於房屋買賣隔年之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無論賣屋賠錢或賺錢。

  • 核定稅額10%~25%

3. 房地合一稅(新制)

2016年1月1日之後,凡是之前買房且售出時持有滿2年適用舊制,其餘皆為新制。而新制應於房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完成的第二天起,於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需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1) 個人稅務

  • 境內居住者:10%~45%
  • 非境內居住者:35%~45%

(2) 營利事業稅務

  • 境內營利事業:17%
  • 境外營利事業:35%~45%

土地買賣稅—「買」方負擔

1. 印花稅

買賣雙方要辦理不動產產權過戶時,需照規定的格式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按照契約訂立的價款0.1%金額貼印花稅票,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2. 契稅

不動產買賣一般都是房屋與土地一併移轉,若只買土地就不用繳契稅。而契稅的計算方式簡單又固定,就是以當年房屋評定現值的6%稅率。

土地買賣稅—「持有土地者」負擔

1. 房屋稅

房屋稅採會計年制徵收,每年只收一次。開日期為每年5月1制5月31止。只要持有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就需繳交房屋稅。

(1) 各種稅額

  • 住家:房屋現值的2%
  • 營業:房屋現值的3%
  • 非住家營業:房屋現值的2%

(建物買賣一般於交屋時分算負擔)

2. 地價稅

每年8月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持有不動產都需要繳交地價稅。

(1) 各種稅額

  • 私有一般土地、公有土地、工廠或工業用地:公告地價總額的10~55%
  • 自用住宅:公告地價總額2%
  •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地價總額×6%

(建物買賣一般於交屋時分算負擔)

持分土地、土地權屬問題 小叮嚀!

特別注意!房地產買賣除了要了解買賣雙方需負擔的稅賦之外,也要注意持分土地以及權屬問題。後者能夠透過土地謄本知道土地是否有被抵押,假若權屬抵押給「個人」就得有所警覺。前者則要向賣家確認全部持分土地的持有人都同意這筆買賣。

以上土地買賣稅務你了解嗎?了解之後,其實你不用手動計算繁雜的稅率哦!你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試算的功能做出最準確的稅務花費!


小周買了天母的新房子,為了減輕貸款壓力,打算把單身時住的小房子賣掉,先到稅捐處估算所要繳的土地增值稅,結果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要繳1 百多萬元,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則不到30 萬元,怎麼差這麼多!經稅捐處服務人員詳細說明之後,小周終於解開心中的疑慮。
土地增值稅是從買進到賣出這段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一般用地稅率分20%、30% 及40% 等3 級,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只有10%。自用住宅就是自己的房子自己住,簽訂買賣契約的前1 整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而且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戶籍登記倒是只要簽約當天有在那裡就可以了。
由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稅率,稅法規定一人一生只有1 次機會,但不限定1 處,如果同時擁有好幾間房子都是給直系親屬居住,並設立戶籍,只要安排好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就可以善用都市土地300 平方公尺的最大額度了。
既然是一人一生只有1 次機會,就表示本人和配偶都各有1 次機會,如果小周這次要享用這個權利,下次再換更大的房子的時候,也可以利用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先把土地贈與給配偶,再用配偶的名義簽約買賣,那本人和配偶2 人就都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少繳稅的優惠了。
另外,自99 年起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再享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 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 平方公尺。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 年以上。
五、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 自112 年1 月1 日起,滿18 歲成年。)
六、出售前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服務人員還告訴小周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的土地增值稅呢!因為他是在2 年內買新房子、賣舊房子,而且都是小周的名義,都是自己住,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新房子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又高過舊房子,不過退稅後,新房子必須5 年內都是做自用住宅,不能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或移轉所有權,稅捐處每年都會辦理清查,一旦不符規定就會把退稅額追繳回去,小周直說這趟請教獲益良多,臺北市稅捐處服務真是一流,還主動教人家如何節稅呢!
還有要注意的是,自105 年1 月1 日起如果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範圍的房屋、土地,都要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稅;如果出售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土地,只要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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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網站提供之稅費試算結果,僅供參考!正確稅額應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土地增值稅

繳稅時機:

當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皆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自用住宅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兩種;立法院已於94年1月21日通過土增稅永久調降,因此,自94年2月1日起,房屋、土地買賣交易之一般土地增值稅將採調降後的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稅率則不再優惠。

94/02/01起土地增值稅:

  1. 一般土地:
    •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下者(不含20年):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20%、×30%、×40%
    •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上者(不含30年):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部份減徵20%
    • 超過30年以上(不含40年)減徵30%
    • 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
  2. 自用住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

房屋稅

繳稅時機:

只要持有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且已達房屋稅起徵者,都需要繳交房屋稅,房屋稅採會計年制徵收,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5月1日開徵至當年5月31日止。

稅額:

  1. 住家:房屋現值×1.2%
  2. 營業:房屋現值×3%
  3. 非住家營業:房屋現值×2% (建物出售時,於交屋時分算,由買賣雙方分別負擔)

地價稅

繳稅時機:

只要所有權人持有不動產,都需要繳交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額:

  1. 私有一般土地、公有土地、工廠或工業用地:公告地價總額×10~55‰
  2. 自用住宅:公告地價總×2‰
  3.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地價總額×6‰
    (土地出售時,於交屋時分算,由買賣雙方分別負擔)

財產交易所得稅

繳稅時機: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的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且無論您賣屋是賺錢或賠錢,依照規定必須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稅額:

核定契價×10%~25%
(稅率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前公佈)

房地合一稅

繳稅時機:

因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稅額:

個人

  1. 境內居住者 :10%~45%
  2. 非境內居住者:35%~45%

營利事業

  1. 境內營利事業:17%
  2. 境外營利事業:35%~45%

(備註:本網站提供之稅費試算結果,僅供參考!正確稅額應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賣土地需要繳什麼稅?

當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皆須土地增值土地增值稅率分為自用住宅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兩種;立法院已於94年1月21日通過土增永久調降,因此,自94年2月1日起,房屋、土地買賣交易之一般土地增值將採調降後的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稅率則不再優惠。

土地買賣稅金如何計算?

土地增值是從買進到賣出這段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一般用地稅率分20%、30% 及40% 等3 級,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只有10%。

土地買賣要報所得稅嗎?

A: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稅務機關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有土地要繳稅嗎?

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另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