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111年度報稅懶人包:幫您搞懂個人綜合所得稅怎麼報!

更新日期:民國111年5月4日
主要資料來源:財政部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月份已到來,本文將詳述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與範例說明,讓您瞭解如何節稅以及預計要繳納的稅額會有多少。此外,111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9萬2千元,調整的部分在本文中以「*」標記,詳情可參閱財政部<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圖片出處:財政部臉書粉絲專頁

 

目錄

一. 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一) 公式說明

(二) 111年度範例說明

二. 報稅流程

(一) 申報流程說明

(二)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三. 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教學影片

 

一、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一) 公式說明

 

要計算出您的應納稅額,須套用「步驟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淨額」和「步驟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公式,而此說明也帶您一步步去瞭解公式中的每個項目「步驟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 步驟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

 

  • 1

    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以去年(1月至12月)為計算範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以下所得,必須一併申報: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 注意事項:
    1. 領政府發放的「疫情相關津貼補助」或是政府贈與的「五倍券」,免計入所得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2擇1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項目 (2擇1)說明(一)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二) 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

     

  • 2

    計算「免稅額」
    關於那些人可列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請參閱<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篇>。

    身分別說明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未滿70歲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88,000元/人年滿70歲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132,000元/人

     

  • 3

    計算「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擇1計算。「標準扣除額」不需提供任何文件;「列舉扣除額」所需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
    (一) 標準扣除額

    身分別說明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單身者 / 新婚者分開申報在110年度結婚者,今年(111年)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120,000元已婚者納稅人和配偶合併申報240,000元

    (二) 列舉扣除額

    項目說明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捐贈捐贈現金、實物給任一以下對象: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2)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戶捐贈現金、實物、土地給任一以下對象:
    (1) 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等
    (2)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戶依<政治獻金>規定的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戶,最高200,000元人身保險費
    (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最高24,000元/人全民健康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不必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醫藥及生育費公立醫院和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和生育費,且扣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災害損失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且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後的差額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購屋借款利息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且該住宅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最高300,000元/戶房屋租金支出若是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或是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最高120,000元/戶公職人員競選經費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經費,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詳情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經費,可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列報詳情參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罷免案支出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與罷免活動有關的費用,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列報詳情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

     

  • 4

    計算「特別扣除額」
    有關以下列目所需之證明文件,以及「幼兒學前」和「長期照顧排富條款,請參閱<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

    項目說明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財產交易損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失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3年內皆可抵扣儲蓄投資享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等收益最高270,000元/戶身心障礙1. 領有⾝⼼障礙證明(或手冊)
    2.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200,000元/人幼兒學前育有5歲(含)以下幼兒120,000元/人教育學費受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最高25,000元/人長期照顧1.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2. 失能等級為第2~8級,且去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3.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120,000元/人

     

  • 5

    套用「基本生活費差額」公式
    步驟1:先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新臺幣192,000元* × (納稅義務人 + 配偶 + 受扶養親屬人數)。
    步驟2:套入公式=「基本生活費總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免稅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一般扣除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不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6

    套用「綜合所得稅淨額」公式
    公式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總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免稅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一般扣除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基本生活費差額(若為負值,則不須納入綜合所得稅淨額公式計算)」。

  • 7

    套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公式
    公式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請參閱下表對應之稅率與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區間 (單位:新臺幣/元)稅率累進差額 (單位:新臺幣/元)0 - 540,000元5%0元540,001 - 1,210,000元12%37,800元1,210,001 - 2,420,000元20%134,600元2,420,001 - 4,530,000元30%376,600元4,530,001元以上40%829,600元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1年4月】
>>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1年4月】

 

(二) 111年度範例說明

 

以下範例「薪資收入」採用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薪特扣」):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單身者雙薪家庭 (配偶打零工)
扶養1名超過70歲直系尊親屬雙薪家庭
育有1名1歲幼兒收入總額薪資收入 400,000元/年納稅義務⼈:薪資收入900,000元/年
配偶:薪資收入120,000元/年
總計:1,020,000元/年納稅義務⼈:薪資收入 1,100,000元/年
配偶:薪資收入 700,000元/年
總計:1,800,000元/年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總額400,000元-200,000元 (薪特扣)=200,000元1,020,000元-〔200,000元 (本人薪特扣)+120,000元 (配偶薪特扣)〕=700,000元1,800,000元-200,000元×2人 (薪特扣)=1,40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免稅額88,000元×1人=88,000元88,000元×2人+132,000元×1人=308,000元88,000元×3人=264,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一般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
120,000元×1人=120,000元選擇「標準扣除額
240,000元選擇「列舉扣除額」,總計260,000元
人身保險費 50,000元
醫藥及生育費 90,000元
購屋借款利息 100,000元
捐贈現金 2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0元長期照顧 120,000元幼兒學前 12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基本生活費差額
(不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92,000元*×1人-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88,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0元=-16,000元
(負值不計)192,000元*×3人-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308,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4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92,000元
(負值不計)192,000元*×3人-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64,000-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6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元=-68,000元
(負值不計)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淨額
「公式=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若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負值,則不納入計算)」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0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88,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0元=-8,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70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308,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4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元=32,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40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64,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260,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120,000元=756,000元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公式=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稅率–累進差額」免稅32,000元×稅率5%-累進差額0=1,600元756,000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52,920元

 

 


 

二、報稅流程

 

(一) 申報流程說明

 

  • 1

    查詢所得/扣除額
    111/4/28-6/30為止,可透過以下幾個方式查詢:

    方式說明備註線上申辦
    (6種方式)已註冊健保卡使用「讀卡機」+「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未註冊之健保卡,可至「中央健保署網站註冊」自然人憑證使用「讀卡機」+「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欲申請自然人憑證,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電子憑證使用「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欲申請電子憑證,可至「金融機構」臨櫃辦理4大超商1. 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至4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取得查詢碼
    2. 使用「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1. 可至「中央健保署網站」註冊健保卡
    2. 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於「自然人憑證註冊&綁定手機APP」後,使用「手機指紋/臉部辨識」,登入「線上報稅系統」欲進行自然人憑證註冊&綁定手機,請至「行動自然人憑證網站」註冊行動電話認證使用「手機號碼」+「健保卡卡號」,進行「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線上報稅系統」需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所申請的月租型手機門號,可參閱【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教學影片】臨櫃查詢1. 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國稅局申辦
    2. 若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請持「申請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並附上「查調委託書正本」出門前可先點擊<各地區國稅局報稅預約>,進行「線上取號預約」或「免下車預約」

     

  • 2

    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與繳納
    111/5/1-6/30為止,可透過申報流程說明步驟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所列方式進行綜所稅結算申報(請注意!若是要繳交附件,像是「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在111/7/11前各國稅局皆有代收);或是在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確認資料不需修改時,接著進行繳稅/退稅回復/免稅回復。

    情況說明繳稅可使用以下管道繳稅,繳稅完即完成申報:
    1. 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
    2. 4大超商 (限新臺幣3萬元以下)
    3. 行動支付App
    4. ATM轉帳
    5. 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繳稅
    6.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限以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及行動身分識別線上即時扣款)
    7. 委託取款轉帳
    8. 掃描書表上QR-code (限沿用上一年度繳/退稅成功之納稅人本人帳戶)退稅

    可透過以下管道回復確認:
    1. 線上登錄確認(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書表上的驗證碼)
    2. 書面確認:寄(送)到國稅局
    3. 電話語音確認:0800-000-321
    4. 掃描書表上QR-code確認
    (第3點和第4點:退稅案件限沿用上一年度繳/退稅成功之納稅人本人帳戶辦理退稅者)

    不繳不退 (免稅)

     

  • 3

    完成報稅流程
    若要確認是否申報完成,可至<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回復結果>查詢。

 

(二)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若有下述情形而無法如期完成繳稅,於納稅期間內111/5/1-6/30,請先完成上述申報流程,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情況線上申請臨櫃/郵寄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不加利息)登入「線上報稅系統」或「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完成報稅後(繳稅⽅式需點選「現金票據」),連結「稅務入口網」,可選擇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或「外人憑證」申請。填寫<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其他因素 (如失業、財務困難)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免用憑證,至「稅務入口網」申請填寫<個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國稅適用)>,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因經濟弱勢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不加利息)連結「稅務入口網」,憑「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申辦。填寫<個人因經濟弱勢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不加利息)連結「稅務入口網」,憑「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申辦。填寫<個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民國111年4月】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1年4月】

 


 

三、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教學影片

 

【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2.0教學】

【綜合所得稅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教學】

影片出處: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開始報稅<手機報稅>【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民國111年4月】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補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自然人憑證) 可透過線上(自然人憑證)、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請補印5年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補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健保卡) 可透過線上(健保卡)、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請補印5年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因經濟弱勢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因經濟弱勢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健保卡) 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健保卡)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自然人憑證)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及罰鍰,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哪些情況繳納之保險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扣除?
    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健保卡)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及罰鍰,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