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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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公務人員另予考績?應何時辦理?

日期:98-08-13    

A: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 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同法 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準此,公務人員符合辦理另 予考績者,各機關應於事實發生後適時辦理,以符法制。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各機
關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並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
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所稱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
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指本法第五條、第十六條所定之至
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俸給總額之慰
助金。所稱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指依法令辦理退休、資
遣者,於退休、資遣核定後,由服務機關計算應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
編列預算支給。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同項所列
各款職務,應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計算,指由再任機關扣除退
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回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
助金;其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
數不計。

退休人員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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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另予考績


「考績」相關問題 71~80

Q71 、護理助產職系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在委四時依法考績升等為薦六之後為師三級,請問護理師薦六的考績(職位編制只到薦六)及師三級的考績(職位編制只到師三)在日後降調相關職務時,是否可用於升等?如調任為衛生技術是否需降調?修滿相關的學分之後是否可以直接從護理師轉調其他相關學分的職系或是要如何才能調到相關學分的職系?需不需降調?

A71 、有關考績升等之相關規定如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考績得否作為升等之年資,應依上開規定做判斷。至於調任其他職務,應視當事人之任用資格,及擬任職務所需具備之任用資格,才能判斷。不同職系職等的職務,有不同的任用資格,需依個案情況來判斷。

Q72 、近五年考績為甲甲乙乙乙,且均為八等合格實授全年考績,第六年佔九等缺,能否升為九等合格實授呢?

A72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依據上開規定,如近五年考績為甲甲乙乙乙均為八職等合格實授,且所任職務亦相當或較高於八職等,則第六年佔九等缺,應能升任為九等合格實授。

Q73 、申請娩假當年考績考列乙等, 如何申訴?

A73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請求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六、提起之年月日。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依據上開規定,台端如對於年終考績有所不服,應於收到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Q74 、於 97 年原任 6-7 職等職務,於 11 月升任 7-8 職等職務(當年 7 本 1 ) 97 年考績看字面上符合考績法第 11 條同官等職等考績請問 97 年考績可併入升等考績年資嗎?

A74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依據上開規定,如 97 年度 1-12 月均為七職等,且所任職務亦相當或較高於七職等,則 97 年度年終考績得以作為升等之年資。

Q75 、於 98 年 11 月至 99 年 1 月中辦理留職停薪,前 2 年已連續獲 1 甲 1 乙考績,復職後今年為另予考績,請問明年之正式考績能否與留職停薪前考績併計升等?

A75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依上開規定,非併資的年終考績應可作為升等之依據。

Q76 、現行考績法 11 條規定考績升等之條件: 2 年甲等 1 年甲 2 年乙等者;近 2 年考績為 1 甲 1 乙,第 3 年若要升等,是否依法條又須一個乙?若為甲的話,排列為:甲乙甲;如此是否也可升等?因法條中 2 年甲等條件,並無明定需連續 2 年甲?

A76 、查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 1 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倘近 3 年之年終考績符合上開規定,無論第 3 年之考績為甲等或乙等,均能取得同官等高 1 職等之任用資格。

Q77 考績委員人數是否和機關人數有關?若有關,比例應為何?

A77 、依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依上開規定,並未就委員人數與機關人數作比例之規定。

Q78 、另予考績人員是否與年終考績人員併入計算考績甲等比例上限?

A78 、實務上之作法: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與年終考績人員併同計算考績甲等比例上限。

Q79 、於 99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俸級現仍未晉至本(年功)俸最高級,其 98 年年终考績如何辦理,才不會延誤退休時( 99 年 1 月 16 日)核定之正確俸級?

A79 、查銓敘部 89 年 07 月 17 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二二七一八號函:主旨:凡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服務機關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部銓敘審定,惟須於清冊備考欄內註明退休生效日期,以利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說明:為提升行政效率,並期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月俸額,能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一致,(即與考績晉敘後之俸級相同),以簡化退休後補發考績晉級退休金差額之作業流程,茲重申並修正本部七八臺華甄三字第三四三三一一號函規定如旨述。次查銓敘部 78 年 11 月 6 日( 78 )臺華甄三字第三四三三一一號函,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元月二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退休生效者,本部為期核計退休金之月俸額能與其最後在職人月俸額一致(即與考績晉敘後之俸級相同),避免於其退休生效後,始再補發考績晉級之退休金差額,以維當事人權益起見,對於上述退休人員之考績,得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情形先行個別列冊送核,請查照並轉知照辦。註:一、依本案規定先行個別列冊送核之考績(成)案,仍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並於考績清冊備考欄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二、各機關年終考績案送核時,應將前開先行辦理考績人員之等次、人數計入年終考績人數統計表內,並於備考欄詳實註記。復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須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同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三項及第二十點規定,應註明之事由,應於電子公文或隨文檢附之附錄表敘明;以電腦儲存資料報送者,應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

Q80 、因公受傷全年請公假療傷,年終考績如何處理?可否考列乙等?

A80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復查銓敘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0952594780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