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複訓 課程基本訊息 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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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 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立法理由〕 一、因應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配合實務上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 機構係簡稱訓練機構,爰將第一項之「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專業機構」修正為「訓練機構」,並依法制作業通例,將中央機 關置於直轄市、縣(市)機關之前。 二、明定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及將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複訓年限移列 第二項。複訓年限延長係考量防火管理制度自八十四年起施行迄今已 近二十年,且消防機關每半年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消 防演練,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及降低場所消防安全之情形下減 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參考日本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五年之規定 ,並衡量我國實施防火管理現況,採漸進方式修正延長為三年。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防火管理人初訓時數十六小時,於維持訓練效果 之原則下,減輕受訓人員負擔,整併部分課程內容,使課程精簡,將 初訓時數縮減為十二小時,並明定複訓時數為六小時,項次移列第三 項。另修正條文第一項業規定防火管理人需經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第二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亦即 防火管理人未接受初訓或未於期限內複訓即不符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消防機關得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通知限期 改善及裁處罰鍰,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有關防火管理人未複訓之限 期改善規定。
防火管理員幾年複訓?‧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每3年須參加複訓課程,並繳回初訓證書換發複訓證書。
防火管理人 幾 分 及格?(四)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本署統一製作供訓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防火管理人複訓要帶什麼?提醒您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複訓一次,. 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 兩張2吋的彩色脫帽相片(白色底半身證件照為佳) 付款方式:費用請先來電確認. 如遇天災.風災,上課順延,另行通知. 請於上課前兩日匯款完成,才完成報名。. 請於匯款後傳真告知(1).匯款證明(2).姓名(3).連絡電話(4).上課期別或上課日期. 消防防火管理人分為哪五個班?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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