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戶 樓板 之 衝擊 音 隔音 構造

分 戶 樓板 之 衝擊 音 隔音 構造
圖為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花敬群長期研究住宅政策,關注社會住宅議題,從學者轉任政務官,積極督導各項都更相關政策及法令修訂,將理想落實為政策。圖/賴麗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6條 今拍板定案再延緩半年後實施

內政部今(18)日宣布,原訂於今(109)年7月1日上路的分戶樓板隔音構造法令規定,考量預售屋消費者權益及協助材料業者儘速申請認可,以確保多元化選擇,本政策決定再延後6個月實施,明(110)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不再延後。

去年的延後1年 促使業界深入了解施工方式確實可行

內政部表示,建築物分戶樓板隔音構造,原計畫於去(108) 年7月1日上路,但鑑於施工者對於施作細節尚未全盤了解,不利政策推動,且由於相關人員準備不足等問題,為避免衍生日後消費糾紛,造成政策阻礙,因此延後至今年7月1日實施。延後1年期間,已通過試驗之材料達180種以上,為協助業界順利施工,降低施工界面疑慮,積極辦理技術交流推廣活動,並率先從公部門優先示範。

今年再延後6個月就竣工標準及核發使用執照訂定相關行政措施並加強政策宣導

內政部指出,因為國內建築物交屋型態多樣化(成屋、預售屋、毛胚屋等)及部分隔音構造之表面材(含緩衝材)提前舖設易有刮傷瑕疵致消費糾紛等問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後續還會調整執行細節,訂定相關行政措施,並邀集地方政府開會,以加強政策宣導。

推動寧靜宅對於居住品質有正面效果 請各界積極遵守與推動

政府推動寧靜住宅決心不變,只要再確認各種交屋行為能配合行政管理、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權益獲得保障等問題後,就沒有理由再延後,將如期在明(1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不再展延,務請各界積極遵守與推動,還給消費者不受干擾的基本權利。

分 戶 樓板 之 衝擊 音 隔音 構造

圖為隔音墊產品範例的施工示意圖。圖/東和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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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三)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五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五)架高地板其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二公分以上者,架高角材或基座與樓板間須鋪設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或玻璃棉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架高空隙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緩衝材其上如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時,表面應有防護措施。

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

分 戶 樓板 之 衝擊 音 隔音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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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隔音構造於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0.1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817268號函

說明:

一、依110年10月5日本部建築研究所主辦110年度住宅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及技術應用推廣講習會綜合座談提問事項辦理。

二、依本部109年9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4801號函檢送本部109年8月20日研商「隔音構造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核發與抽查,涉及隔音構造之行政程序作法如下:

(一)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例如: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分貝以上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款(僅能擇一),核發建造執照後,其有關隔音構造簽證內容如符合上開方式,即符合法令之規定。

(二)按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是於興工前或施工中,隔音構造適用條文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

(三)如採性能式規定者,僅需於申請使用執照以前,檢附性能認可文件即可,無涉變更設計。

(四)如係採用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6目者,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確認隔音構造適用條文之目次,亦無涉變更設計。(例如:申請建造執照時,載明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申請使用執照時,確認為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目)。

三、有關本編第46條之6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之保固、勘驗及變更使用疑義,本部109年6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46號函已有明文,併予敘明。

發布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