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一年一度的五一勞動節假期,相信每天辛苦上班的朋友們迫不及待地想放假了吧!在勞動節這天別忘記自己的勞動權益,依照政府的勞工健檢規定,雇主應提供勞工健檢補助:40歲以下的在職勞工每5年可享有1次健康檢查,各位朋友們不要忽略了自己的權益哦!ĒSEN也要提醒過去曾做過勞工健檢的朋友們,雖然健檢報告顯示身體沒有大礙,還是要定期做後續追蹤。
適逢一年一度的五一勞動節假期,相信每天辛苦上班的朋友們迫不及待地想放假了吧!在勞動節這天別忘記自己的勞動權益,依照政府的勞工健檢規定,雇主應提供勞工健檢補助:40歲以下的在職勞工每5年可享有1次健康檢查,各位朋友們不要忽略了自己的權益哦!ĒSEN也要提醒過去曾做過勞工健檢的朋友們,雖然健檢報告顯示身體沒有大礙,還是要定期做後續追蹤。
勞工健檢多少錢?有補助嗎?
檢查對象與檢查項目
在職勞工:一般身體健康檢查
- 醫師問診、一般理學檢查(身高體重、視力、血壓、聽力、腰圍)
- 尿液常規檢查:尿蛋白、尿潛血
- 血液常規檢查:血色素、白血球數
- 生化常規檢查(需空腹):血清丙胺酸胺基轉移酵素(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甘油酯(TG)、血糖、高密度膽固醇
- 胸部X光
新進勞工:一般體格檢查
檢查頻率
在職勞工:(費用由雇主支付)
- 40歲以下:每五年一次
- 40-65歲:每三年一次
- 65歲以上:每年一次
新進勞工:(勞雇雙方自行協議費用支付)
檢查注意事項
- 出示正本身分證件、2張半年內拍攝脫帽彩色證件照1吋或2吋照片,無照片者不得進行健檢
- 勞工健檢前8小時前需空腹,僅可飲用少量開水
- 可照常服用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病藥物
健檢出現紅字怎麼辦?後續就醫有補助嗎?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若受僱者在醫師查閱勞工健檢報告後認為有後續健康追蹤檢查的必要,如列入第二級或第三級管理的勞工,雇主應負責提供勞工後續健康追蹤的費用協助。其中分級管理如下:
第二級
- 三高其中之一
- 血壓>140/90,若醫務室測量仍偏高且有身體不適,則需轉介評估是否就醫,並定期追蹤
- 肺紋增加、肺部小鈣化
- BMI:24-27
- 腰圍:男≧90cm;女≧80cm
- 總膽固醇:200-400
-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男≦40;女≦50
-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36-160
- 血糖:100-126
- 尿酸:7-8
- 三酸甘油脂:150-250
- 肝指數:80-200
- 重金屬鉻:1.3-2
- 血紅蛋白水平:男11-13;女9-11
- B型肝炎:陽性
- 尿蛋白:+/- ~ +
- 尿潛血:+/- ~ +
第三級
- 三高包含其中之二
- 代謝症候群
- 血壓>160/100
- 肺部纖維化、陳舊性肺結核、肺結節<1cm
- BMI:27-30
- 總膽固醇:400-600
-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60-200
- 血糖:1260180
- 尿酸:8-10
- 三酸甘油脂:250-500
- 肝指數:200-300
- 重金屬鉻:2.0-3.0
- 血紅蛋白水平:男9-11;女7-9
- B型肝炎合併肝功能指數80-200
- 尿蛋白:++ ~ +++
- 尿潛血:++ ~ +++
勞動節放假之餘,各位朋友們除了享受難得的休閒,也要記得不要輕忽了自己的健康,勞工健康檢查約7天就能領取報告,看到紅字也不必慌張,可先向自己信任的家庭醫師諮詢,再與醫師討論後續追蹤和有必要的治療等問題。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幫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因此,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
(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6條附表九之檢查項目。(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附表十規定之檢查項目)
(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7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
(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三、雇主倘基於職場健康管理,需勞工提供一定期限內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有關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等事項於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或工作守則,並告知勞工,或經勞資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後為之。
四、目前尚無強制規範繳交給雇主保存的報告必須為正本,但為求報告之正確與真實性,如為影本,雇主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其與正本無誤。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40歲者,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1次;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1次。
二、新進勞工如繳交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其檢查項目及檢查期限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且該檢查係於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名單可於本署網站/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執行者,得免再另行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三、雇主倘基於職場健康管理,需勞工提供一定期限內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有關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等事項於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或工作守則,並告知勞工,或經勞資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