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00:1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公司租用設備時,若有附帶優先承購權,高雄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視為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成本費用不得直接以租金列報,而是要拆分為利息、折舊分別列報。 官員表示,所謂的融資租賃,其實就像是以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但是設備的所有權還是在賣方手上,等到每期款項支付結束後,再將資產所有權過戶給買家,這種交易模式,列報成本費用時,就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當中,關於融資租賃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發現一間工廠找車商承租貨車,租期三年,每個月將租金支出列為費用。 但國稅局實際調閱相關合約與支付憑證發現,其實這間工廠本來就要買下這台貨車,而且跟車商約好承租三年期滿,將會優先承購,實質上整筆交易就是分期付款交易。 官員表示,實際上等到國稅局查帳時,這輛車早就過戶到該工廠名下,這種承租行為就是很明顯的融資租賃,該工廠不應該在租約期間列報租金支出,而是當作已經取得該輛汽車,在訂約日就認列為資產,按月列報利息支出、折舊費用。 會發現這個案例,主要是因為買賣雙方申報內容不同,官員表示,車商方面本來就有經營租賃業務及售車,賣方也很明確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申報,只有買方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 官員表示,類似交易情形其實很常見,不只發生在車輛租賃,很多製造業所需要的器材設備,由於單價較高,也會用這種租賃並保障承購權的形式銷售,提醒買家進行採購時,要注意營所稅申報的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期滿之租賃合約,無須依前項規定重分類,應依原採用之營業租賃、融資租賃方式及售後租回規定處理。 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營利事業將資產出售再租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租賃合約依第一項規定認定屬融資租賃者,其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二、租賃合約屬營業租賃者,租金給付及資產出售價格均為時價,應按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立即認列損益。其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之損失部分,或資產出售價格超過時價之利得部分,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租金支出。 公司車買或租?租賃車之稅務解析常有客戶詢問,公司車是要採用購買還是租賃的方式,在稅務上會較為有利,希望讀者看完此篇,會得到滿意的結論。 營業稅的部分,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註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果購車支付105萬,其中100萬為成本,5萬是進項稅額),而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實務上國稅局則以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判定標準(譬如自用小客車) 另外,目前有些租賃業者特意將合約設計成表面上為營業租賃型態,而實質上是融資租賃,讓租賃客戶以為這樣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譬如租約到期不將車子移轉給公司,而是直接低價賣給公司負責人甚至是負責人指定的第三人),這樣的操作手法也已經受到國稅局注意。 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則較為單純,無論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何,衍生的相關支出只要取得租約及發票等相關憑證,且確實作為公務車使用,基本上都能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費用,至於可能之費用類別,列示如下:
註二: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以下係相關之解釋函令或新聞稿: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主旨: 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951205新聞稿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財政部970418新聞稿營業人購置依行車執照所登載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10413新聞稿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財政部990429新聞稿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殊不知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991013新聞稿廂型汽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購買休旅車已成流行趨勢,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71120新聞稿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資料來源:網路資訊與精訊聯合會計師整理 2020/11/05 歡迎聯繫我們詢問細節,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