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之前,我們跟大家討論過內線交易的基本概念了。

延伸閱讀:投資人最痛恨的詞:內線交易|法白商感情

但你可能會好奇,明明大家都知道內線交易是違法的,但總會有人去做,難道內線交易的刑責很輕嗎?

每次一有內線交易,就會聽到大家說:「阿就是因為罰很輕才會有人一直做」真的是這樣嗎?

內線交易罪真的不痛不癢嗎?

先簡單複習一下什麼是內線交易。一言以蔽之,就是「先知們」利用自己的情報優勢,在股票市場中大賺特賺。

換句話說,有人已經知道特定股票有利多(或利空)的消息了,於是趁著消息還沒被大家知道以前的空檔,趕快買賣股票;等後續消息一出,市場股價充分反映消息之後,就趕快出脫持股,大賺一筆。

而內線交易,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是有民、刑事責任的。

刑事方面來說,一旦真的成罪,行為人除了犯罪所得全部會被沒收之外,馬上還會面臨的,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可能也要被併科1千萬到2億元的罰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我國刑法典中,屬於相當重的刑責(對比來說,已經跟酒駕撞死人一樣重)。

而且,要是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就會直接變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另外被併科2500萬到5億元以下罰金;如果再更嚴重一些,損害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甚至可以再把刑期加重二分之一。

至於民事部分,根據法條,行為人對於那些無辜的投資人,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只要行為人被認定為內線交易,就要對當天所有「不知情、且跟行為人那天從事相反買賣」的人,負起賠償責任;情節重大的話,賠償金額甚至可以提高到三倍!

你可能會說,光請律師費就划不來了,而且我哪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告那些人。

這些,投保中心早就都幫你想好了!

如同前述,那些碰到內線交易的投資人,只要在投保中心(全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網站,動動手指,填填表格,投保中心就會派律師去打訴訟,勝訴後拿到的賠償金就會分配給你。

重點是,通通免費!

延伸閱讀:投資人防衛隊,投保中心,出動!(上)|法白商感情

順帶一提,投保中心從2021年的9月24日開始,開始受理大眾證券股票內線交易案的投資人求償登記,如果符合資格的投資人,要記得趕快去登記。

內線交易罰這麼重,為什麼還是有人想錢想瘋了

如果內線交易一次,可以抵掉一整年工作薪水,你做、還是不做?

而且有了一次,就會有後面的第幾百次。

但是這些人,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忘記了我們國家有強大的執法團隊在後面盯哨,一旦被抓,除了上面所提的那些責任以外,客戶的信任、自身的名譽,也是一夕之間全毀。

他們不是笨,是忘記了。

錢,是要賺久的;賺快的,往往出事。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曾在新聞媒體上喧騰一時的「台開案」,近日因為駙馬爺趙建銘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移交院方審理,院方開庭審理後予以停止羈押,裁定以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萬元交保,而再度引起國人的關心與討論。其中趙建銘所涉及違反的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然由於本條規定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向來定罪率不高,也因此我國股市常被外國投資者認為透明度不足,而裹足不前。
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
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乃源自於學理上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The Equal Access Theory),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因此,我國證交法乃在第157條之1規定內線交易之行為,其構成要件可分析如下:

一、規範主體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計算持有之股票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計算持有之股票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計算持有之股票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五)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二、適用標的
除上市上櫃股票外,亦包含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惟即使是上市上櫃股票,如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或第3款之情形而不透過交易所或店頭市場買賣,或有第150條規定之例外情形時,仍不適用內線交易之規定。

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主管機關金管會根據授權所頒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3條即對於重大消息之範圍為界定;至於消息成立時點之認定,則規定於上開管理辦法第4條。

四、消息未公開
參照實務見解,所謂「公開」,指該等消息已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投資人可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如已經媒體報導,自屬已經公開,於該時期為買賣行為,即不致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責;另上開管理辦法第5條亦有關於公開方式之規定,可資參考。

五、主觀要件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因此行為人是否有藉以獲利或避免損失之意圖,不影響犯罪之成立;且內線交易是即成犯,不是結果犯,亦即一有該行為即構成,並不以獲利為必要條件。

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
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係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至於若有多數行為人時,行為人間之責任則是規定於同條第3項:「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係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以下略)。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其中有爭議者,係「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此一加重要件。首先若有數行為人為共犯時,該金額係個別計算或總和計算?此一問題目前實務界係以後者為多數說,除共犯應共同負責之原理外,若以個別行為人計算時,亦給予行為人透過犯罪所得分配以規避此一規定之空間。其次,該金額係以行為人因犯罪行為所取得之總額計算,還是以扣除成本、稅賦等後之淨額計算?據吾人所信,應以總額計算方為可採,除依文義解釋應作此解外;此規定之目的,係對情節重大之違反證券交易秩序行為為加重之處罰,以達嚇阻作用,因此需以總額計算方能達其目的,若以淨額計算將失去意義;最後,以內線交易是即成犯,不是結果犯,並不以獲利為必要條件之性質而言,以行為人獲利之淨額計算,亦與內線交易之犯罪性質相違背。 明沂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簡榮宗律師、朱峻賢律師

關 鍵 詞:內線交易;反詐欺;市場濫用;內線消息;利用;獲悉;圖利
中文摘要:依照目前的主流趨勢,我國證券交易法主要還是由財經法學者主導立法與修法。申言之,於我國證券交易法中,除了有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規定外,尚有刑事責任的規定。
再者,就證券不法行為,經常是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共用」一個「構成要件」。例如,內線交易與證券詐欺構成要件即是如此。然而,就刑事責任而言,繼受歐陸法系的我國,在主流學派英美法系的財經法學者引進美國的立法例與實務判決等時,是否可曾注意兩者之間的衝突?!
本文主要是以比較法的觀點,探討內線交易於美國法、歐盟及英國相關規定。並進一步,嘗試建構符合我國刑事法理的內線交易規範。最後,提出一些對於內線交易規範的修法建議-以刑事責任為限。
英文關鍵詞:Insider Trading;Anti-Fraud;Market Abuse;Inside Information;Use;Aware of
英文摘要: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mainstream trends, the legislation and amendment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in Taiwan is mainly led by the Financial Law Scholar. Moreover, one who has violated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may be in charge of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Furthermore, in respect of securities wrongdoing, civil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are often legislated in the same “Tatbestand” (legal elements), such as 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However, in Taiwan, we adopt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in criminal liability, not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Has the majority of Financial Law Scholar in Taiwan ever noticed that there may be a huge conflict between those two as they are trying to introduc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practice judgments into Taiwan?!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which is mentioned above, this thesis talks about the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s in Anglo-American law, Directive 2014/57/EU on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arket abuse,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93 in the United Kingdom. Finally, it provides the legal advices to modify the regulations- with its focus 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nly.
目 次:壹、前言
貳、內線交易外國立法例-以美國、歐盟及英國為例
一、美國
(一)「資訊平等」理論(informational equality);或稱「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理論(abstain or disclose theory)
(二)信賴關係理論(或稱受任人義務理論)(fiduciary duty theory)
(三)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
(四)消息傳遞責任(tipper/tippe liability)理論
(五)小結
(六)刑事處罰依據
二、歐盟
(一)內線交易行為規範
(二)刑事處罰依據
三、英國
(一)內線交易行為規範
(二)刑事處罰依據
參、我國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修法建議
一、內線交易主觀構成要件
(一)建議增訂「意圖犯」之規定
(二)「獲悉」與「實際知悉」
(三)「獲悉」與「利用」
二、內線交易客觀構成要件
(一)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行為主體
(二)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行為客體
(三)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行為
      1.禁止買賣特定股票、有價證券;禁止賣出普通公司債
      2.新增禁止「以他人名義」交易之規定-間接正犯明文化
      3.傳遞內線消息與內線交易教唆犯、幫助犯
(四)行為情狀
      1.重大消息
      2.未公開(前)
(五)客觀處罰條件-公開後 18 小時內
三、建議增訂內線交易「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29、30、31、339 條 (103.06.18 版)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171 條 (104.07.01 版)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101.11.23 版)
相關判解:
  •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 刑事判例
  •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4986 號 刑事判例
  •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3037 號 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0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