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均經總統公布;檢附上開3項修正案之修正條文各1份。上開各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2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補充說明 主旨: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6 月 1 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6 號函辦理。 二、本(103)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所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係採先私立學校教職員再其他被保險人之 2 階段方式實施(詳參公保法第 48 條第 1 項),合先敘明。 考試院今(十五)日院會討論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