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司登記(登記公司)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1.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申請書1份。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以上文件,均屬之。 「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之列印方式說明如下:
如何列印「商業登記抄本」查經濟部於98年5月27日以經商字第09802412980號函,請商業登記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時,隨文加附商業登記抄本一紙,以利商業確認其登記事項。而於商業登記機關未接獲前揭函釋前,其核准商業登記均未隨函附送商業登記抄本。 是以,未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者,建議以提供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 1,毋再要求商業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以免招致民怨,並達簡政便民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