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抄本查詢

所謂公司登記(登記公司)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2.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1.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申請書1份。
2.申請人身分證1份。
3.如屬利害關係人,應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1份。
4.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3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增加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10元。僅申請提供複製商業登記之文件,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10元;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5.申請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或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6.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規費:1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7.申請核發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應附文件如下:
(1)英文證明書申請書。
(2)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譯本1份。
(3)規費:每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8.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附具委託書1份。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 或公司登記表

  • 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

以上文件,均屬之。

「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之列印方式說明如下:

  • 前往「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
  • 確認「資料種類」勾選 「公司」
  • 輸入「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後點選「查詢」
  • 點選 查詢清單中所需之「公司名稱」於顯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後,按「友善列印」

如何列印「商業登記抄本」

查經濟部於98年5月27日以經商字第09802412980號函,請商業登記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時,隨文加附商業登記抄本一紙,以利商業確認其登記事項。而於商業登記機關未接獲前揭函釋前,其核准商業登記均未隨函附送商業登記抄本。

是以,未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者,建議以提供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 1,毋再要求商業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以免招致民怨,並達簡政便民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