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一】年終獎金 | 110 / 2 / 15 | 31,800 | 127,200 | 100,000 | 100,000 | 0 | 0 |
小計 | 100,000 | 100,000 | 0 |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案例二: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10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81元,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二】年終獎金 | 110 / 2 / 15 | 31,800 | 127,200 | 100,000 | 100,000 | 0 | 0 |
紅利獎金 | 110 / 6 / 15 | 31,800 | 127,200 | 50,000 | 150,000 | 22,800 | 481 |
小計 | 481 |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案例三>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獎金若已在當次扣取2.11%補充保險費,當下次再發放獎金時,是否有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
說 明:
1.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因投保金額於年度間可能調高(或調低),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方式係就源扣繳,並不採取結算,雖然於每次獎金發放時計算累計獎金是否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但是,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仍以當次所發放之獎金為限,所以沒有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2.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1)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2)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3)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案 例: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三】110 / 2 / 1 | 年終獎金 | 38,200 | 152,800 | 180,000 | 180,000 | 27,200 | 27,200 | 574 |
110 / 6 / 5 | 端午獎金 | 40,100 | 160,400 | 10,000 | 190,000 | 29,600 | 10,000 | 211 |
110 / 8 / 5 | 中秋獎金 | 40,100 | 160,400 | 5,000 | 195,000 | 34,600 | 5,000 | 106 |
每年七月左右,公司可能會收到健保局寄來的單子,告知公司前年度有少繳二代健保費用。許多老闆可能會覺得晴天霹靂,我都已經乖乖按員工的薪資投保健保了,為什麼又還有額外的二代健保費要繳?這個公司負擔的薪資補充保費可以不繳嗎?金額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一、薪資補充保費調查函
二、法源與規定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所得稅法第 14 條: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三、薪資補充保費常見差異原因:
已付薪資總額是所得稅法的概念,也是稅務上常提到的所得稅扣繳代碼50薪資所得
所以與健保費的投保金額可能存在一些差異,以下為常見的落差。
- 雇主的薪資
- 年終獎金及三節等各獎金
- 非屬投保員工,但列入薪資所得類別的報酬。 (非屬雇傭不須投保、或具雇傭身分但非投保在公司者)
- 付款時間點落差 (二代健保費是以付款月份做計算)
- 應稅加班費 (免稅部分不會列入)
四、計算釋例
按照法規的做法應該每月都要計算一次,本文為了舉例方便合併全年方式做舉例。
上圖列入常見的計算差異,但是否屬於50薪資所得的計算,須依循稅法對所得分類的判斷,公司若不清楚,建議請教專業事務所或專業人員協助判斷。
下圖為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其中健保局向財政部取得的資訊為下圖的B欄位。
五、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健保費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六、常見疑惑
Q1:這個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公司得自己算嗎?
Ans1:應每月自己算完繳納,如果沒繳納,後年的年中就會收到上面的調查文。
Q2:這部分的二代健保可以透過拆單減少嗎?
Ans2:無法,這是透過已付薪資總額計算,和支付頻率與金額無關。
七、小結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公司的營運成本之一,當人事費用越來越高的時候,也需要留意這部分的人事成本,避免等後續被追繳時才發現漏算公司的營運成本。
收到調查函該怎辦:第一步驟應該是檢視該年度申報的已付薪資總額、整年度的投保級距有沒有錯誤,
如果都沒有錯誤也不需要主動回覆,過一段時間會收到繳款書再去繳納即可。也可委請專業人士檢視公司在法規遵循上是否有改善/調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