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檢討並更新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的依據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除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 恐防制法等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所定事項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
四、證券期貨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 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 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五、內部控制制度: (一)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 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 取強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 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 戶、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 當措施。 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 序及控管機制: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紀錄保存。 5.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6.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7.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8.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9.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0.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1.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四)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券期貨業,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 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 其內容除包括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 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 列事項: 1.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 分享政策及程序。 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 循、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 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 3.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五)證券期貨業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 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 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 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期貨業所在 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 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 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六)證券期貨業之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 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 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文化。
六、專責主管: (一)證券期貨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 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擊資恐 計畫。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 公會所定並經本會予以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 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四)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 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 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五)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 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款專責主管報告, 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 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本會 備查。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證券期貨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 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辦理自行評估。 (二)證券期貨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 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證券期貨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期貨業網 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 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款聲 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八、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證券期貨業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 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 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 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 上者。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 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 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 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 人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 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於充任 後六個月內。 (2)證券期貨業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 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 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 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 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 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 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 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 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六)證券期貨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 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九、證券期貨業違反本要點所定事項者,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證券 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期 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九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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