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修正 重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於111年1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酒駕累犯認定期限延長為10年,除現行加重處罰規定外,並得公布汽機車駕駛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酒測前故意飲酒或吸毒,視同「拒絕酒測」加以處罰;酒駕者之18歲以上同車乘客連坐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酒駕及毒駕之初犯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其車輛;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規酒駕或毒駕者,依其所處罰鍰加罰1/2;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之汽車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係因酒駕事件頻傳,造成無辜民眾傷亡,爰加強相關裁罰,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保障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責無旁貸,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罰則,希望更能強化行車安全及秩序,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保障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並已展現決心、提出多項精進措施,多管齊下,今(111)年1月以來至今,已較去(110)年同期死亡數有所下降,減少66人。
 

蘇院長指出,上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微型電動二輪車(原名電動自行車)必須掛牌且投保強制險;今年2月,政府已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修法,針對嚴重超速、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等不當駕駛行為加重罰則,本次則提高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罰則,希望更能強化行車安全及秩序。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指出,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之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爰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
 

該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無照駕駛之處罰規定,包括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第21條之1)
 

(二)將無駕駛執照規定明確臚列為係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者。(修正條文第23條、第67條、第86條)
 

(三)將本條例所定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之情形,另於授權規範之法規命令中滾動檢討,刪除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5條、第43條、第61條)
 

(四)增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跨行車道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3條)
 

(五)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上限,並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43條)
 

(六)增訂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競速及競技等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加重其刑至1/2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6條)
 

近年來,酒駕肇事事件頻傳,對於酒駕肇事刑罰過低之議題一直受大眾矚目關心,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針對酒駕議題,三讀通過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本文將介紹新修正通過之酒駕三法重點。

【法案簡介】

立法院會於111年1月24日針對眾所矚目的酒駕議題,三讀通過了所謂的「酒駕三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並經總統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旨在加重酒後駕車的處罰。由於陸海空軍刑法適用對象為現役軍人,該法第54條修正後之「刑期」與「累犯」與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一致,但罰金則較刑法為重。故本文重點著重在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修正之介紹,其重點臚列如下:

一、刑法第185條之3

(一)針對酒駕未肇事者,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升刑度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者,刑度雖未變更,惟增訂致重傷者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再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之「累犯」的認定期間,由「5年內」延長為「10年內」再犯,刑期雖仍維持3年到10年及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惟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及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第35條

1.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延長「再犯」的認定期間為10年內,對於10年內第3次以上酒駕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的條款(第3項、第5項)。

2.增訂汽機車駕駛人在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前,有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或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者,得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4項第3款、第4款)。

3.對於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汽機車駕駛人,或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標者,其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均加重處分,吊扣該汽機車牌照期間由3個月提高至2年,同車乘客之罰鍰從600元以上3千元以下提高為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第7項、第8項)。

(二)第3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1.對於酒駕者重新考照之規定,增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駕駛未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其罰鍰提高到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2.增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溫馨小叮嚀】

酒後駕駛危險高,醉不上道很重要,酒駕行為除可能傷及自身,更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無論有多具警示、威懾的處罰,最終還是要從自身作起,並提醒周遭親友,拒絕酒駕,才是回家唯一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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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

更新日期:108-07-05

發布單位:警政署交通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修正案(自109年3月1日起實施)

第 35-1 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
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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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 發布日期:111-03-23
  • 發布單位:三峽分局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條例 111.01.28 修正之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累犯(第35條第3、5項):累積年限延長至10年,並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拒測(第35條第4項):接受酒測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等類似之管制藥品,視同拒測。
同車乘客(第35條第8項):同車乘客罰鍰提高為6,000元至1萬5,000元罰緩。
吊扣及沒入(第35條第9項):初犯、拒測及累犯吊扣車輛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
租賃車(第35條第10項)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駕駛人仍酒駕違規,罰緩加罰二分之一。
酒精鎖(第35-1條):酒駕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後,始發給駕照;未駕駛配備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至12萬元罰鍰、登記後未依規定使用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
《刑法第185-3條》
加重罰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肇事: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累犯肇事致人傷亡: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修正 重點

2019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還敢酒後駕車嗎? 簡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遠東新世紀法制室 / 姚清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修正 重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修正 重點

近年來,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新聞層出不窮,為了遏止酒駕,立法院在2019年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期「法律網」詳細解說此次修法重點,呼籲大家務必「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一、汽、機車行政罰分流處理,並提高行政罰鍰及延長吊扣駕照期間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5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立法者考量不同交通工具之危險性,針對酒後駕駛汽車及機車初犯者,分別科處罰鍰,明定初犯之汽車駕駛罰30,000~120,000元、機車駕駛罰15,000~90,000元,若再犯則汽車駕駛提高罰鍰至120,000元,機車駕駛罰至90,000元,若第三次酒駕被抓,則分別再加罰90,000元。修法內容與現行法相比,除了罰鍰額度明顯提高之外,因酒後駕車而被吊扣駕照之期間亦予以延長。

二、汽機車所有人及同車乘客之連坐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二)立法者在此次修法課予汽機車所有人在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事時,負有禁止其駕車的義務,否則將受相應之行政處罰。至於與酒後駕車之汽機車駕駛人同車的年滿18歲乘客,亦同時被課予提醒汽機車駕駛人禁止酒後駕車之義務,否則亦將被課處罰鍰。

三、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得將車輛沒入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項、第4項、第5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二)立法者考量酒後駕車行為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特別在此次修法放寬沒入車輛之規定,以示警惕。

四、強制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第1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酒後駕車者於吊銷駕駛執照後,若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可再申請考領駕駛執照,惟再考領駕駛執照後,須依本條規定於所駕駛之車輛加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即所謂「酒精鎖」,避免酒後駕車情事再次發生。

五、慢車駕駛人酒駕亦應受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所謂「慢車」,依同條例第69條規定,係指「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之慢車」(含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

(二)民眾酒後騎乘自行車之罰鍰金額,由現行300元~600元,提高為600元~1,200元,若拒絕酒測,則可處罰鍰2,400元。

六、結語
立法者對於酒後駕車之行為,擬以加重罰鍰及延長吊扣駕照期間等方式遏止,同時擬針對刑法有關酒後駕車之行為修法,以期透過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之手段,杜絕酒駕憾事,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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