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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管理
二、宿舍地點: 三、申請條件: 四、分配方式: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管理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借用 十、 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繳納保證金(多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單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該保證金在借用人遷出宿舍 時,經行政管理處查證無積欠水、電、瓦斯費及人為損壞公物後 無息退還。如有損壞宿舍設備、公有家具或有借用契約第十一點 第三款規定應繳納之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或負賠償之責,並得 逕由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向借用人追繳。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十三、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借用契約,並限 十四、前點第一款所稱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係指下列情形: 住日數累積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四)經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 準之具體說明。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 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必要,致未居 住於宿舍,提出佐證資料經行政管理處審認符合實際情形者,得不 受前項之限制。 第 一 章 總則 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特訂 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 當事人在臺、澎、金、馬或指定地區設籍定居之眷屬 (含遺眷、無依軍眷 軍眷權益規定如下: 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 第 二 章 救助服務 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 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 第 三 章 就學補助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本章規定適用於眷村之管理與組織,但涉及地方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 第 二 節 組織 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 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連絡人,負責連絡服務事宜。 眷戶義務: 第 三 節 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一 款 眷舍分配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 眷舍類型區分如下: 眷舍配住原則如下: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 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 第 二 款 補助貸款購宅 國軍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及各軍事學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得申請補助貸款 輔助貸款購宅之配售坪數規定如下: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核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 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 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 第 三 款 眷村管理 眷舍有擅自增 (改) 建之情事者一律視為違章建築,由列管單位依法處理 凡以前奉准在眷村範圍內公有土地上自費建築之眷舍有案者,應列為公產 公 (營) 地自費興建之眷舍申請列管,應提供下列資料: 第 四 款 眷舍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 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仍可繼續住用原有眷舍,但如新單位配有眷舍 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徐役人員眷舍遭受重大災害損壞者,得向軍種單位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 第 五 款 眷村違規處理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 第 六 款 眷舍註銷 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對重配眷舍之處理規定如下,當事人或軍眷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事項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以作業手冊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