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 調 閱 以致 滅失 者 下列 敘述 何者 錯誤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營利事業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帳簿憑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者,如何適用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 調 閱 以致 滅失 者 下列 敘述 何者 錯誤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 調 閱 以致 滅失 者 下列 敘述 何者 錯誤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 調 閱 以致 滅失 者 下列 敘述 何者 錯誤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 調 閱 以致 滅失 者 下列 敘述 何者 錯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帳簿憑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者,須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始可適用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情形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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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14 營利事業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原始憑證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
(A)當地相同業別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純益率按資本額規模大小調整核定之
(B)當地相同業別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純益率按銷售額規模大小調整核定之
(C)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最高數核定之
(D)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5803
統計:A(23),B(86),C(27),D(539),E(0)

用户評論

【用戶】乘風遠颺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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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5/12/0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1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應按未保存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如屬銷貨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予以核實減除。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有前述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情形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述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是,如果有下列5種情形,可以免予處罰並予認定:
1.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的影本。
2.取得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的影本。
3.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
4.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
5.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所得稅法第2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14條、第23條、第38條、第67條)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置於營業場所者,稽徵機關將處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予以核實減除。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有前2項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情形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4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3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