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1 下列何者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 災害損失
- 房屋租金支出
- 競選經費
- 財產交易損失
- 屬於利息所得,應併計到期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 屬於利息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停止課稅
-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 代收款
- 500 元
- 1,000 元
- 1,500 元
- 2,000 元
- 200 萬元
- 250 萬元
- 300 萬元
- 350 萬元
- 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留供下期繼續使用
- 應繳回稽徵機關
- 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 應予以銷毀
- 換出貨物時
- 取得換入貨物時
- 以取得換入貨物時或換出貨物時之較先者
- 以取得換入貨物時或換出貨物時之較後者
- 2 倍以下
- 3 倍以下
- 4 倍以下
- 5 倍以下
- 僅得以應收帳款為限
- 金融業按其債權餘額2% 估列
-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超過標準者,得按前一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
-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不得提列
- 80 萬元
- 96 萬元
- 98 萬元
- 100 萬元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進口關稅
- 買賣契稅
- 非加值型營業稅
-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交際費認列之限額高於使用普通申報書者
-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適用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列支限額
- 列報限額採超額累進之方式
- 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 工程收益比例法
- 工程成本比例法
- 工時進度比例法
- 產出單位比例法
①國內出售黃金條塊
②進口黃金條塊
③國內銷售生鮮農產品
④進口生鮮農產品
- ①④
- ②④
- ①②③
- ②③④
- 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其他所得
①應納稅額5 萬元
② 應退稅額5 萬元
③留抵稅額5 萬元
④退稅限額5 萬元
- ①④
- ②④
- ①③④
- ②③④
- 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 由主管稽徵機關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 進項稅額皆不得扣減應納稅額
- 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①免辦理營業登記
②免開立統一發票
③免辦理營業稅申報
④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 ①②③④
- ②③④
- ③④
- ④
- 33%
- 33.33%
- 66.66%
- 67%
-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 就應納稅額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
- 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①欠繳之所得稅
②該筆土地的地價稅
③銀行抵押債務
④普通債務則以上債權之清償順序應為下列何者?
- ①②③④
- ①③②④
- ②③①④
- ②①③④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核課期間為五年
-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 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4 月25 日者,復查期限為5 月25 日
- 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10 月15 日者,復查期限為11 月14 日
- 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於5 月1 日送達者,復查期限為5 月31 日
- 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於9 月15 日送達者,復查期限為10 月14 日
- 10%,15%,20%
- 10%,20%,30%
- 20%,30%,40%
- 30%,40%,50%
- 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免稅額為1,200 萬元
- 被繼承人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免稅額減半計算
- 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加倍計算
- 物價指數上漲率累積達一定的程度時,會進行指數化調整
- 30 萬元
- 50 萬元
- 80 萬元
- 100 萬元
- 年度結束後1 個月內
- 每次贈與行為發生日次日起10 日內
- 同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次日起20 日內
- 同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次日起30 日內
①長期照顧
②儲蓄投資
③教育學費
④保險費
⑤幼兒學前
- ①②③
- ①③④
- ①③⑤
- ①③④⑤
- 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 受僱於台大醫院之醫師所領取之酬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 有奬儲蓄券之中奬奬金為機會中奬所得
- 警察破案奬金屬於薪資所得
①出售上市股票之交易所得
②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③百貨公司周年慶中奬奬品
④國家考試命題酬勞
⑤銀行利息所得
- ①②③
- ①③④
- ②③⑤
- ③④⑤
- 4 萬
- 3 萬
- 2 萬
- 1 萬
- 47
- 29
- 19
- 7
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②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
③薪資所得
④退職所得
⑤股利所得
- ②③④⑤
- ③④⑤
- ④⑤
- ①④⑤
- 100,000
- 93,500
- 85,000
- 80,000
- 3,000 萬元
- 2,000 萬元
- 600 萬元
- 400 萬元
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②資本之利息
③營利事業所得稅
④營業上設備之修理支出5 萬元,其所增加之價值非二年內耗竭
- ①②③
- ②③④
- ②③
- ①④
①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②娛樂業之門票收入
③獨資事業
④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 ①②
- ③④
- ②③
- ①②③
-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 若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滅失,依申報所得額核定
- 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申報之平均數核定
-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①虛報進項稅額
②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③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④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 ①③
- ②④
- ③④
- ①②
-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者
-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
- 貨物自國外進入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
-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①理髮業
②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③計程車業
④有陪侍服務之茶室
- ①②
- ③④
- ①③
- ②④
- 不包括菸品之菸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包括菸品之菸稅額,但不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
- 同時包括菸品之菸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但不包括菸品之菸稅額
①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
②因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③因進口機器設備
④因合併註銷登記
- ①②
- ③④
- ①③
- ②④
-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
- 兄弟之間買賣不動產且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
- 他益信託契約
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①②③④
- ①②③
- ①②④
- ①④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八折計算
-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九折計算
- 115 年5 月29 日
- 115 年5 月30 日
- 115 年5 月31 日
- 115 年12 月31 日
- 毛利百分比法
- 普通銷貨法
- 差價攤計法
- 全部毛利法
- 對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10%
- 直接對大陸地區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對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的捐贈支出,不受金額限制
- 對國立大學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