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年齡層的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問題詳情

41.小江是一名八年級的學生,在捷運站外拿了球棒狂毆不順眼的路人,被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偵辦。請問:下列哪一年齡層的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A) 14 歲以上未滿 20 歲
(B)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C) 12 歲以上未滿 20 歲
(D)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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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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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 查單字:關

8.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少年年齡範圍為何
(A) 10 到 12 歲
(B) 12 到 15 歲
(C) 12 到 18 歲
(D) 10 到 1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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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112台中正取 大四上 (2018/10/12)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F

腦袋空空 大二上 (2020/05/0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 1-1 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查單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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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請問下列有關今年(105)我國各級學生人數的相關敘述,那些為真? (A)小學入學人口約 20.4 萬人 (B)參加國中會考的學生約 27.5 萬人 (C)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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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幾歲適用少年事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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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正確。 (B)少年若因案件被裁定感化教育時,期限最長為4年 ~錯誤。 (C)少年管訓事件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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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他並沒有指出胖虎的年紀,且因為本題有教育的意涵, 應以原刑法條文(假定胖虎已滿18歲)來說明判決的依據及程度。     2.未滿12歲的小孩其觸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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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依據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未滿18 歲的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者,如無觸犯其他法律,以下何者不正確?
(A)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B) 自行求助者亦應予以安置保護
(C) 主管機關得於安置、保護期間,行使與負擔其父母之權利義務
(D) 應由專業人員陪同接受訊問,並於24 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

17.《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14歲的小敬打傷同學,已屬於犯罪行為,應交給檢察官偵辦
(B)16歲的小花常逃學逃家,但因未涉犯罪且屬家庭因素,應由家事法庭處理
(C)13歲的小凡偷竊他人物品,但刑法規定不罰,故亦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D)17歲的小清因觸犯殺人罪被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交付檢察官偵辦

16.林小明今年19 歲,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B)在民法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C)在刑法上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D)具有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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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5歲的少年有觸犯竊盜罪時,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不適用《刑法》,乃是下列哪一項法律原則的適用?
(A)法律優位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C)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D)法律保留。

20. 觸犯竊盜罪時少年15歲,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不適用《刑法》,乃是下列哪一項法律原則的適用?
(A)法律優位
(B)法律保留
(C)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D)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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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 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 法。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 該管少年法院。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 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1 條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 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2 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 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 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應同行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 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 四、執行同行之期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1 條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 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輔佐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少年法院亦得指定之。 前兩項指定輔佐人之案件,而該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得由少年法院 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有關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 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1-1 條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1 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 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 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命收容之裁定。 三、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之裁定。 四、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 五、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 六、第四十條之裁定。 七、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八、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 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九、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 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駁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 十一、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二、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5 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 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6 條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7 條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 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 年法院提起公訴。依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 院起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 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 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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