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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什么是公平交易权
- 2 公平交易权的解析
- 3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公平交易权
所谓公平交易权,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基于平等交易身份和自愿原则,按照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享受合理,对价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有:经营者故意抬高商品价格;经营者销售与消费者欲购买商品质量不符的劣质商品等。
公平交易权的解析
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消费者与经营者是自愿从事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从事交易。
3、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价的,即消费者取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与其支付的价款、费用是对价或者相匹配的。所谓的“货有所值”,“一文价钱一文货”就是这个道理,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获取高额利润,否则构成欺诈行为。
4、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条件,如无原则的“最低消费”,商店搭售滞销品等。
5、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情况是了解的,即是知情的。如果不知情,经营者就存在欺诈意图,如有些饭店不向客人告知服务的具体收费情况,在结账时将茶水、餐巾纸等费用也一并计入。
相关条目
- 消费者知情权
- 消费者安全权
- 自主选择权
- 消费者求偿权
- 消费者结社权
- 消费者求知权
- 消费者受尊重权
- 消费者监督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徽 |
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 |
行政院 |
216人(職員197人、技工4人、駕駛5人、工友3人及聘用人員7人) |
約新臺幣3.72億元 (110年度) |
行政院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李鎂 |
陳志民 |
辛志中 |
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四年,任滿得連任 |
5處、5室 |
1個 |
1992年1月27日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會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
+886 2 2351-7588 |
www.ftc.gov.tw |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不受行政院訴願管轄,對其行政決定不服必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公平會置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
競爭法(即《公平交易法》)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
目录
- 1 歷史
- 2 歷任主任委員
- 3 現任委員
- 4 組織架構
- 5 主管業務
- 6 参考文献
- 6.1 引用
- 7 外部連結
歷史[编辑]
- 1991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编辑]
1 | 王志剛 | 1992年1月27日 | 1995年1月26日 | ||
2 | 王志剛 | 1995年1月27日 | 1996年6月9日 | 連任 | |
3 | 趙揚清 | 1996年6月10日 | 1998年1月26日 | ||
趙揚清 | 1998年1月27日 | 2001年1月26日 | 連任 | ||
4 | 黃宗樂 | 2001年1月27日 | 2004年1月26日 | ||
5 | 黃宗樂 | 2004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26日 | 連任 | |
代理 | 余朝權 | 2007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31日 | 副主委代理 | |
6 | 湯金全 | 2007年2月1日 | 2009年7月31日 | 任內請辭 | |
代理 | 吳秀明 | 2009年8月1日 | 2010年1月31日 | 副主委代理 | |
7 | 吳秀明 | 2010年2月1日 | 2013年1月31日 | 真除 | |
8 | 吳秀明 | 2013年2月1日 | 2017年1月31日 | 連任 | |
9 | 黃美瑛 | 2017年2月1日 | 2021年1月31日 | ||
10 | 李鎂 | 2021年2月1日 | 現任 |
現任委員[编辑]
- 李鎂(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陳志民(副主任委員,任期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 魏杏芳(任期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連任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 郭淑貞(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洪財隆(任期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連任任期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
- 蔡文禎(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 謝智源(任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
組織架構[编辑]
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行為(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處
- 服務業競爭處
- 製造業競爭處
- 公平競爭處
- 法律事務處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 南區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公平交易組)
主管業務[编辑]
為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主管「事業」之競爭行為,不包含「非事業」所為之行為。亦不含一般泛稱的「不公平」之行為,例如不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消費糾紛」,則不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限內。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 獨占力濫用
- 結合
- 聯合行為
- 垂直轉售價格維持
- 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
- 仿冒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依《商標法》處理)
- 不實廣告
- 營業誹謗
- 不當贈品贈獎
- 在法律適用上,必須窮盡《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均不能充分評價「事業」行為時,才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且應以「事業」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為要件。
- 審查傳銷事業的設立、變更相關申請
- 調查傳銷事業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獲利來源,或是以招募下線為主要獲利來源
- 調查有無不當阻撓參加人的退出、退貨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 ^ 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成果報告 (PDF).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27).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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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委員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體中文)(英文)
行政院/內閣(現任:第二次蘇貞昌內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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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主任委員)|廖義男(副主任委員)|吳榮義|王弓|呂榮海|黃茂榮|李伸一|洪禮卿|朱雲鵬 | |
*王志剛(主任委員,1996年6月請辭)|*賴源河(副主任委員,1994年8月請辭)|王弓|呂芳慶|洪禮卿|朱雲鵬|鄭優|蔡英文|許宗力|趙揚清(1996年6月接任主任委員)|蘇永欽(1996年9月接任副主任委員) | |
趙揚清(主任委員)|劉宗榮(副主任委員)|洪禮卿|羅昌發|鄭優|單驥|施俊吉|梁國源|何之邁 | |
黃宗樂(主任委員)|*鄭優(副主任委員,2002年7月請辭)|陳櫻琴|陳志龍|*何之邁(2002年1月請辭)|許志義|劉連煜|蔡讚雄|陳紀元(2002年8月起兼任副主任委員)|柯菊(2002年2月接任)|李憲佐(2002年9月接任) | |
*黃宗樂(主任委員)|*陳紀元(副主任委員,2005年1月請辭)|余朝權(2005年3月起接任副主任委員)|*陳榮隆(2006年7月請辭)|張麗卿|*徐火明(2005年5月請辭)|王文宇|柯菊|蔡讚雄|周雅淑(2005年5月接任)|黃美瑛(2005年8月接任) | |
*湯金全(主任委員,2009年8月請辭)|*余朝權(副主任委員,2008年2月請辭)|*周雅淑(2009年1月請辭)|黃美瑛|林益裕|陳志民|謝易宏|張懿云|林欣吾|吳秀明(2009年3月接任副主任委員)|陳榮隆(2009年3月接任) | |
吳秀明(主任委員)|施惠芬 (副主任委員)|林裕益|孫立群|蔡蕙安|林宜男|汪渡村|蔣黎明|*徐火明(2010年3月請辭)|李禮仲(2010年3月接任) | |
吳秀明(主任委員)|*孫立群(副主任委員,2014年2月請辭)|*蔡蕙安(2015年9月請辭)|王素彎 | |
謝杞森|吳成物|劉華美 | |
邱永和(副主任委員,任期至2017年元月31日)|*顏廷棟|*張宏浩|魏杏芳 | |
黃美瑛(主任委員,任期至2021年元月31日)|*彭紹瑾(副主任委員,(2020年10月請辭)|郭淑貞|洪財隆 | |
魏杏芳|蔡文禎|謝智源 | |
李鎂(主任委員,任期至2025年元月31日)|陳志民(副主任委員)|郭淑貞|洪財隆 | |
注1:2013年後公平會委員採交錯任期制;屆滿後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