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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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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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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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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1051301909B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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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性質: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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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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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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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但機關學校專備交 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 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十、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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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附表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doc
- 附表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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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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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點閱數: 5219 人次
日
期:2008-06-25
發布單位:主計室
類 別:國內旅費
題 目:請問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如若駕駛公務車出差,可以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嗎?應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
Q:請問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如若駕駛公務車出差,可以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嗎?應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主計月刊93年10月號No.586)
A:關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係僅規範駕駛自用汽(機)車者,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因業務需要,依規定調派公務車出差,自可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惟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用,至上開費用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宜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