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如何取得閱卷資料?
2020-7-27
如何取得閱卷資料?
如果您的案件曾經委任律師協助
您可以直接向律師索取一份影本,這是最快的方式。
如果您無法跟律師取得閱卷資料影本
案件類型 書狀參考 遞給誰 民事、行政訴訟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有「民事聲請閱卷狀」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行政訴訟部分」有「請求閱卷狀」 法院 刑事案件
起訴後如果您是被告 過去只有辯護人可以閱卷,但108年6月已經修法了!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條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也就是說,被告自己就可以聲請閱卷了喔,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忙。 法院 如果您是告訴人
—無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訴訟法271-1準用33條第1項,沒有準用第2項,所以告訴人自己不能閱卷,必須請律師才能。 法院 如果您是被害人
—有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訴訟法455-42規定「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也就是說,如果有符合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條件,法院准許參與後,被害人自己就可以閱卷。 法院 刑事案件
確定後如果您是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被告自己就可以就全案卷宗聲請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影本。」 也就是說,被害自己就可以聲請,也可以請律師幫忙。 法院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 無法取得閱卷資料 刑事案件
行政簽結 或不起訴除了不起訴案件有交付審判者可以閱卷,其他因為偵查不公開,您無法取得閱卷資料。
如何取得影音光碟?
不管是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還是法院開庭,都是有錄音的,透過錄音才可以還原開庭的狀況。
法庭錄音光碟
目前台灣法院的法庭只有錄音沒有錄影,所以只能調法庭錄音光碟。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若是為了主張或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能夠於開庭後隔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如果是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至裁判確定後2年內,都可以聲請。
偵查庭錄影光碟
目前台灣檢察官的偵查庭有錄影,可以調偵查庭的錄影光碟。要調閱偵查庭錄影光碟,原則上必須按照一般刑事案件閱卷的規定聲請。也就是案件必須起訴後,向法院聲請,請參考上面「如何取得閱卷資料」的說明。
A是詐欺案的被害人兼告訴人,該詐欺案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後,A想瞭解司法訴訟的過於,想看卷證資料的內容,於是A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前往法院閱卷,但案件終結後,還可以閱卷嗎?
當事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案件確定後,僅於「再審」程序得以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不論是被告或辯護人,只能在「審判中」閱卷,若特定案件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或已宣判,甚而已判決確定脫離法院繫屬,已不得再閱卷。唯一例外,則是再審,若被告就確定判決提出再審,則例外可以閱卷,因此時被告仍有為訴訟行為之需,檢閱卷宗、證物之必要。
當事人為告訴人之刑事案件,案件確定後,即不得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告訴人本身是沒有閱卷權利的,但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閱卷,藉此取得卷證資料。但同樣也只能在「審判中」閱卷,而且沒有像被告那種可以再審閱卷的準用規定,所以當案件辯論終結、宣判、確定時,告訴人已不得委任律師閱卷。
以旨例而言,法院會駁回告訴代理人的閱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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