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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 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A)留置該汽車
(B)罰鍰
(C)扣留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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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106 年 - 106
年環保清潔車駕駛(職稱:隊員)-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101-200#64514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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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原來都是莫 研一下 (2017/12/29)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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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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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561. 故障汽車實施供電救援時,使用之跨接導線,應: 銅線。則通電良好。(A)愈細(B)愈粗(C)一般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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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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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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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檢視現行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法規 ) |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62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 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 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 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 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扣留處理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 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第八十五條 之三規定處理。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發還及調查處理之 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87 條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
問題詳情
6.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害交通者,處罰鍰
(A)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B)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C)新臺幣9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D)新臺幣1,200元以上5,400元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8057
統計:A(10),B(341),C(39),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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