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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标准
马来西亚交易所为寻求在大马上市的公司提供三种市场选择:
- 主要市场,即已达到质量、规模和运营标准的稳健公司。主要市场的潜在发行人必须证明他们已达到最低利润记录或按市值计算的最小规模;
- ACE市场,由保荐人主导的市场,专为具有增长前景的公司而设计。它在2009年8月3日之前被称为MESDAQ市场。保荐人必须评估潜在发行人的适合性,同时考虑其业务前景、企业行为和内部控制充分性等属性。
主要市场和ACE市场都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能见度,通过资本市场和明确定义的平台,从机构和散户投资者筹集资金;以及 - LEAP市场,由顾问主导的市场,旨在通过资本市场为新兴公司(包括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能见度。它只适用于资深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按“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的规定)。
上市的相关标准摘要如下:
注意:
- 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主要市场的股票指南可在 这里取得。
- 马来西亚交易所主要市场上市条件可在 这里取得。
- 马来西亚交易所ACE市场上市条件可在 这里取得。
- 马来西亚交易所LEAP市场上市条件可在 这里取得。
- 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招股章程指南可在 这里取得。
- 定量标准
事项 主要市场 ACE市场 LEAP市场 定量上市标准 - 盈利测试
- 三到五年的全财政年度(“FY”)的连续利润,累计税后利润(“PAT”)至少2千万令吉;
- 最新的全财政年度的PAT至少为600万令吉;以及
- 在提交之前,至少在利润跟踪记录中一直在同一核心业务中运营。
- 市值测试
- 上市时至少有5亿令吉总市值;及
- 在提交之前,注册成立并生产营业收入至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 基建工程公司试验
- 必须拥有在马来西亚国内或国外建立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权利,项目费用不低于5亿令吉的;及
- 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或许可证已被政府或国家机构颁发,无论在马来西亚国内或国外,剩余的特许权或许可证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少有15年。
没有最低营运记录或利润要求。 没有最低营运记录或利润要求。 公众持股量 - 至少占公司总股数的25%;以及
- 最少1000公众股东,每个不少于100股。
- 至少占公司总股数的25%;以及
- 最少200公众股东,每个不少于100股。
至少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10%。 土著股权要求* 在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需求的50%分配给土著投资者 在上市时没有要求。
扩大后股本的12.5%分配给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公认的土著投资者 –
- 实现主要市场盈利记录后1年内,或
- 在ACE市场上市后5年,
以较早者为准。
在上市时没有要求。 *MSC、BioNexus的公司及以国外业务为主的公司,皆享有土著股权要求豁免权。
- 盈利测试
- 质量标准
事项 主要市场 ACE市场 LEAP市场 保荐 不适用。 - 聘请保荐人评估上市的适宜性。
- 上市后需要保荐至少三年,提交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必须在加入时担任至少1个完整的FY保荐人。
- 符合主要市场上市标准的ACE市场公司:保荐期是一个完整的财年。
- 聘请经批准顾问(Approved Adviser)评估上市的适宜性。
- 上市后需要聘请持续顾问(Continuing Adviser)保荐至少三年,提交上市申请的顾问(Approved Adviser)必须在加入时担任至少1个FY的持续顾问(Continuing Adviser)。
核心业务 拥有多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的可识别核心业务
核心业务不得为其他上市公司之投资。
核心业务不得为其他上市公司之投资。 拥有可识别核心业务。 管理连续性和能力 提交之前,至少连续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大致相同管理。
对于市值的测试或者基建工程公司试验,从运营展开之际开始(如果少于3个完整财政年度)。
在提交之前或成立之日起(如果少于3个完整财政年),至少连续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大致相同管理。 不适用。 财务状况和 & 流动性 - 至少12个月的充足营运资金;
- 通过利润测试和市值试验,上市运营活动的正向现金流;及
- 通过利润测试,根据其在提交日期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无累积亏损。
自招股章程之日起至少12个月的充足营运资金。 不适用。 股份禁售期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六个月全部股份。
通过基建工程公司试验上市的公司附带额外抛售条件。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六个月全部股份。
随后,至少45%必须保留六个月,接着在三年的时间内进一步不连续地第抛售。
符合主要市场上市标准之ACE市场公司:加入之日起6个月。
从加入之日起,发起人的十二个月全部股权。
随后,至少45%必须保留三十六个月。
与关联方的成交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条款和条件须无不利于公司。
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关联人的所有逾期贸易债务及所有非贸易债务都必须在上市前全数偿还。
附加标准: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公司或资产 自招股章程之日起至少18个月的充足营运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者类型 公众。 公众。 资深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的规定)。
- 附加标准
事项 主要市场 & ACE市场 注册成立地点 - 等同于马来西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标准,特别是关于
- 企业管理;
- 股东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及
- 收购及合并监管;或
- 该公司为提供标准而对其构成文件作出更改(若司法管辖区未提供上述等同标准,而更改构成文件可行)。
外地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之批准 发行其招股章程之前,在其公司或其核心业务的所在司法管辖区获得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注册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必须已注册为外国公司。 会计准则 根据1997年财务报告法案的标准,其中包括国际会计准则。 审计准则 适用于马来西亚或国际审计之标准。 文件翻译 所有提交给当局之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若使用了英语以外的语言,则必须附上一份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 资产估值 适用于马来西亚或国际评估准则之标准。 货币面额 申请人须向马来西亚交易所咨询,并取得国家银行的外币证券报价批准。 本地董事 以马来西亚业务为主的公司,其多数董事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应在马来西亚以国外业务为主的公司,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应在马来西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须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等同于马来西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标准,特别是关于
- 质量标准
事项 主要市场 上市板 第二上市仅允许在主要市场。 上市附加标准 除了外国公司第一次上市的附加标准,也必须遵从以下所列: - 已经在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主要市场上市;
- 完全遵守上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
- 申请人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必须具有至少与马来西亚交易所相等的披露规则标准。
- 主要上市标准
事项 主要市场 上市板 SPAC仅可在主要市场上市。 注册成立地点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 最低资金募集 马币1.5亿。 管理团队可信度 管理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经验、资质和能力: - 实现招股章程中披露的SPAC业务目标和经营策略;及
- 履行各自角色,当中包括理解其义务和SPAC的本质。
管理团队所有权 在上市之日起,管理团队总股权必须占SPAC至少10%。 证券禁售期 管理团队之全数权益,从上市之日起直到完成合资格之资产收购
一旦收购完成后,可在两年的时间内以不连续的方式抛售。
募集资金管理 必须将至少90%的所筹集之款项总额放入信托帐户,并仅由托管人于信托账户终止之际发行。
信托帐户中至少80%应该用于收购合资格资产。
合资格资产收购 从上市日期起,必须36个月内完成合资格资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