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法§34-1之中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而常見的狀況像是甲、乙、丙、丁四人出了相同的錢買下一塊土地,則會說這四個人「共有」這塊土地,而每個人應有的部分各為1/4,而甲、乙、丙、丁每個人都能使用自己應有的那1/4塊土地,像是進行買賣或抵押給他人,而不用其他的共有人同意。
共有土地怎麼賣?多數決如何成立?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34-1 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共有人數越少,土地的利用將更能發揮,為了不讓共有關係更加趨於複雜,土地法 §34-1 第 4 項規定:當有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份給第三人時,應該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使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承購權,並以同一價格進行購買,以減少共有人的人數。
優先購買權被破解怎麼辦?
許多以房地產生財的業者,可能會為了防止少數人使用優先購買權,進而想出各式奇招想要進行破解,例如常見的像是業者與多數共有人串通,謀劃一個「假的」地上權人,而地上權人在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是優於少數共有人的,因此少數共有人便可能會失去優先購買權。
但在這樣的情況中,業者跟多數共有人其實沒有「真心實意」想要設定地上權,因此身為少數共有人便可以主張他們是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設定地上權,應為無效的合意,進而確認那個「假的」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以保障自身權利。
但要注意有時候標的物的金額太過龐大,不是一般人所能負擔的金額,那麼即使擁有優先承購權也沒有用。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疑慮,可盡快進行協議分割,倘若對方不願意出面,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以避免後續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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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介紹了土地法 §34-1 共有土地在多數決下可處分的情形,也舉例說明優先購買權可能被破解時應如何應對,希望能讓大家對本法有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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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曾榮耀老師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其中,「處分」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其相關排除適用範圍茲說明如下:
贈與 | 屬於高度處分行為(即處分後權利喪失),勢必侵害到不同意者之財產權益,顯不公平。 |
共有物分割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民事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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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105地特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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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 (台內地字第109012983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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