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回到家看到這份郵局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一身的疲憊馬上振作起來!
奇怪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是什麼?誰要跟我打官司?
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員林國小音樂班!
這學年因一時心軟接了音樂班聯誼會召集人,又因熱心為苦難中的家長陳情,無意中發現了制度和財務作法上不合法規的瑕疵,代表家長提出疑慮後,新任校長英明果斷,按法規大刀闊斧地改革。
過程中,因有知情後不平的家長到教育局留言,又有家長跟校長溝通時差一點擦槍走火,害我忙著兩邊滅火,還被雙方說成「被對方利用」,真讓人哭笑不得。當然,原先「錢多事少」的工作模式一改變,有些人還不太習慣,倒是家長繳的費用少了,到現在還算和平落幕。
難不成是擦槍走火時,波及了前幾任的召集人?因為已有人透過學校長官來問我,關切所謂「查帳」的事了!忙得不可開交的人,對這種狗皮倒灶的事真不想再碰,但我還是耐著性子把誤會陳明!
那是一位熱心又有正義感的家長,一番好意地為大家關心音樂班的資產,因為她知道「管帳」不是我的專業。但是,她不是查帳,不是針對以前的召集人,也不是針對某人,她是對召集人我,做建設性的監督,希望已往的資產能有適當的管理,這樣而已。
近來又因聘鐘點工讀的事,已經是蠟燭好幾頭燒的我,又受到思想上的為難。
我請學校先將校內職權分配清楚。如果學校因所謂的人手不夠,一定要家長花錢雇人去幫忙,我打算將因想不通其中的道理和章法,無法說服自己和反對者,也做不出這樣的決定而求去。無法解套時,就算召集有熱心、愛心和閒暇的家長,每班每天輪一小時,也是很難辦的。那就學學「婦人之仁」的王清峰下台吧!我不適合這種政務。王清峰的情形其實與我不同:她是在有法規的情形下,不願作她覺得不對的事,我卻是在沒有法規的情形下,要我作我覺得不對的事,所以我比她更有資格「說不幹就不幹」!
所幸峰迴路轉,學校在校長的關心及指示下,所有業務將在內部擺平,讓教學和行政工作都順暢。所以家長會現在只要聘個幫忙薪資轉帳和處理帳務問題的人就可以了!為了落實帳目公開、收支透明,家長會還有得忙呢!
現在來了「行政訴訟文書」,為的又是什麼呢?上網谷歌一下,收到這種文書的網友竟然都是~~沒繳停車費?
第二天到郵局領件後,真相大白。
我那十五年的老車,按規定是每半年要驗車,我已超過兩個月沒驗了!這就是監理所發給我的「行政訴訟文書」!
唉!那就找時間去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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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如何訴願?
A:
有關交通違規被開罰單的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於30日內向原舉發機關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法律所規定之特殊救濟途徑,此類案件如果提起訴願,在程序上即無法受理。
Q:
我跟市政府簽了1份採購契約,現在履約出了問題,可否提起訴願?
A: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是針對人民不服具體行政處分,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之受理機關,因此,您與市政府之間有關採購契約的糾紛,應該依事件性質,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Q:
我有買賣預售屋的糾紛,可否提起訴願?
A:
有關預售屋買賣糾紛,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另外,本局亦有消保官可為您處理相關問題,請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詢問相關資訊。
Q:
我在南港開小吃店,1位外籍朋友來店裡玩,當時客人很多,他主動幫我收碗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我非法聘僱外勞,罰了15萬元,我一直跟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但他們不聽我的辯解,我要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勞動局承辦人員判斷不正確,致使所為之罰鍰處分違法或不當,您可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向市政府遞送訴願書。
Q:
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都可以直接向訴願會提起訴願嗎?
A:
一般而言,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如有不服,原則上可以直接提起訴願;但例外的是不服違反藥事法的處分書則不可以直接提起訴願,須於處分書送達後15日內先向衛生局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衛生局的復核處分,才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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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個月收到一張超速罰單,警方依據交通測速器,說我的車子在下高速公路交流道的時候有超速,但是這不可能啊,我開車向來都很注意速限的,對於這張罰單,我真的是很不服氣,我就向舉發單位提出申訴,今天,我收到舉發單位的裁決通知,他們駁回了我的申訴,我對於這個裁決結果還是很不服氣,想跟您請教,我後續還可以針對這個裁決結果提出不服嗎?」阿源狐疑地問道。 『當然可以,這種情形,你可以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這張罰單的訴訟。』黃律師明快地說道。 「咦,我記得您以前好像有說過,要提起行政訴訟,好像要先提起訴願,如果訴願被駁回,才可以提行政訴訟,難道在交通違規的事件,不是這樣處理嗎?」 『哈哈,你的記性挺不錯的,確實一般的狀況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是必須要先經過訴願程序這一個環節的,但是在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另外有不一樣的規定。』 「原來如此,趁這個機會,可以請您說明一下對於交通違規申訴結果不服的救濟方式嗎?」 『這個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行政訴訟法有關交通裁決事件的相關重要規定,你就可以掌握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Go Top} | ||||||||||||||||||||||||||
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經履行訴願等前置程序?如果裁決機關認同民眾的主張,將原本的罰單撤銷或變更,後續法院的處理程序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經履行訴願等前置程序?
二、如果裁決機關認同民眾的主張,將原本的罰單撤銷或變更,後續法院的處理程序為何?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Q:交通裁決事件是否只能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因此,交通裁決事件當然只能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為使民眾訴訟便利,行政訴訟法於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故,交通裁決事件,除得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參照),亦得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參照)。 {Go 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