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自由(Financial Independence):人生就是彩色的;但只要一有負債立刻變黑白。 這是因為光是要平地拔起都不容易了;更何況還要從泥坑裡往上跳。所以由貧轉富的關鍵,就是不能有「壞債」?年輕的學生及剛出社會的ptt網友或許會有疑問,欠債難道還分「好、壞?」答案是:確實如此!
借錢管道也分好壞: 借「壞債」管道Top3
借「好債」管道Top3
無論如何千萬別搞壞銀行信用!聽聞:一個家庭中的兒子,因為多張信用卡總共刷爆了200萬,又遲遲未繳款,眼見財產就要被查封了。家人替他出的主意竟然是「脫產」,因為兒子名下有家人贈送的房產。只是,從此後兒子名下不能有財產、不能有正職、銀行不能有存款、不能買股票…。 而且銀行通常都有法務部門,貸款人不還錢,銀行就告你,然後查封你的財產、強制扣你的薪水(通常是扣1/3)。 但其實,有比脫產,導致信用破產好一點的方法;就是與銀行進行協商。有機會談定一個數目,還完就能將不良信用塗銷。若調解沒談成,還可以進入更生程序。法院依據債務人的收入以及支出狀況,定訂一個還款的方案,然後強迫銀行跟其他債權人接受的程序。只要勇於面對,問題就有機會解決,總比一輩子揹著信用不良的名聲好。 銀行每隔一段時間會公布呆帳大戶,引起各方媒體記者注目,上億元呆帳戶紛紛曝光。但其實百萬小呆帳戶,銀行也不會放過的。民法雖然規定債權十五年,但是銀行續追呆帳,都會一直展延,只要走法院,時效可以一直延續,欠款不還錢,銀行『恐怖追殺令』真的會追你到天荒地老。 105金融法律網 法務經理:因為銀行合併造成銀行人力過剩,多餘的人員就轉調到催收部門。所以銀行會更有效率的催收,而且債清法通過後銀行一定要加速催收!所以有銀行債務問題的民眾一定要進行債務清理的更生或清算,因為畢竟債務是不會憑空消失的。 銀行人員說:通常民眾欠銀行的錢,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還,就會被銀行列為逾期放款戶,銀行會有催收人員、一直追著你要錢。銀行人員指出,在一定期間內,銀行催不到錢,就會把客戶的欠款轉成呆帳,意思就是說,銀行在帳面上認賠了。 呆帳戶知多少?銀行人員估計,長年累計下來,超過百萬戶,聯合徵信中心都有記錄。不過,讓銀行吃呆帳的客戶,如果以為銀行已經認賠,欠款人以為從此自己可以高枕無憂,這就大錯特錯了!銀行還是有一組人馬,針對呆帳戶、持續討債,按照民法規定,本金可以追十五年。 以為閃躲十五年過後,呆帳戶就沒事了嗎?銀行人員說:通常,銀行在這十五年內,一定會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強制執行,不會讓討債的時效中斷,從銀行採取動作起算,又可以往後再追十五年。例如:轉呆帳後第五年、十年、十四年,採取法律行動,追索債權的時效就這麼一直延續,針對欠款一直沒有討回來的呆帳戶,銀行就這麼一而再、再而三,追討終生不間斷。 呆帳戶不還錢,一生就註定無法和國內各金融機構打交道。銀行人員說,呆帳戶如有存款會被扣押、申請信用卡保證拿不到,要開支票戶頭免談,辦貸款更不用說、銀行絕對說「NO!」。因為,民眾不管申請貸款、信用卡、開支票戶頭,銀行都會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看看這位客戶的信用記錄如何,對於呆帳戶,沒有銀行會歡迎的。 105金融法律網 法務經理:已經辦理協商或未來要進行債清的民眾也不要太擔心,因為95年起銀行本來就緊縮放款條件,一般人都無法順利貸款,所以不要想向銀行借錢了。但是96年通過『融資法』草案後未來向融資公司貸款就好了。
親人百年後,債還是要追!想要調些頭寸,怎麼辦?銀行人員人員說:只能找親朋好友,如果吃頭路、重新上工,薪水一入戶頭,可能被債權銀行扣走。就這樣,一輩子活在銀行討債壓力下,而且銀行討債,不只追著欠款人要錢,當年作保的人,統統在銀行討債範圍內。 銀行討債無絕期,即使人已百年,討債權力不會消失,還會追呆帳戶是否有遺產?有沒有人繼承、接手這一份親人遺留下來的燙手「禮物」? 不可不知的繼承方式: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為什麼申請土地貸款過件率低?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債權人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為民眾的一般概念,但事實上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透過換證手續就可維持債權的延續,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債權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 行庫主管指出,銀行對債權必定都有詳盡的管理,只是應換證的時間一到,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法院也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說,「就算過了追溯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還錢」;由於利息追溯期為五年,本金或違約金是15年,所以,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憑證,以確保債權。 除了債務人就算拖過15年,債還是跑不掉,包括連帶保證人也一樣。以桃園的陳先生為例,他在父親過世後繼承遺產,某天突然收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債權的通知,這才發現,父親擔任友人的連帶保證人,父親過世,他就成了銀行債權執行的對象。陳先生以時效過拒絕給付,但高等法院判決,銀行追討超出時效雖不用還本金,但仍需給付往前推算五年的利息,及15年的違約金,總額超過600萬元。利息與違約金債權是可以分開請求。行庫債權管理主管指出,雖然以民法125條及146條規定來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主權利(本金)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且從權利(利息、違約金)應也消除;但問題在於利息或 違約金曾有法院判例認為屬於獨立債權,所以債務人還是要償還。簡單來說,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僅止於本金,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違約金等債務,銀行可當作是不同債權,如果法院也認同,就算超過了追溯期,仍能追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