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
-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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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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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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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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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分會抓實際負責人,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犯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您非行為人,但是可能有共犯問題。
2、民事的部分,應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已塗銷負責人的登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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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19: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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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犯罪調查的對象應是實際負責人,您只是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可以。 您除了當人頭外,日後調查結果若有證據證明您也參與犯罪,才會以共犯處理。 以後應避免充當人頭,當了人頭才要尋求自保恐為時已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estony196.blogspot.tw/
-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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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0: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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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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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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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的案件,應由新的負責人來承受訴訟,而銀行的部分,既然負責人已變更,則建議您先發函向銀行通知,以免對方繼續使用帳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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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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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通知銀行負責人變更,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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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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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避免被認定前後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並通知銀行變更負責人,印章應加以更換,並向公司請求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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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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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1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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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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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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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其它各大律師說明, 但是還是建議您先行備齊合約書等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表示公司有您小章, 以契約上是否您為負責人
由於人頭案件通常比較複雜,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每次只要出現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無預警停業、掏空之類的消息,輿論總是不假思索地先撻伐負責人。檢調的行動一樣隨之起舞,動輒大肆搜索負責人的住家及辦公處所。昨天公司法的新修正,更把負責人的定義,擴張到幕後老闆身上。
我們了解媒體不嗜血不足以動視聽的生態。檢調撲天蓋地而來似乎也有其依據。但作為真正老闆的,公司經營出了狀況已經夠不幸的了,難道就只能任人掌摑、坐以待斃、默默承受社會把該別人揹的法律責任加諸自己身上?
絕大多數的企業不瞭解「核決權限表」對於老闆之重要。它,是我們多次用以向檢調為企業主力爭無罪的核心論據;靠它,我們更成功打贏了無數的勝仗。在公司法擴張負責人定義的範圍的同時,依據公司內部實際的作業模式,量身訂做完成它、公布施行它,更是不能被輕忽的事情!
我們常在政府公文的署名區看到藍色字體的官印「部長 OOO 授權 XXX 決行」。這究竟是什麼意思?其實講白了,這份公文的內容實際上是由XXX負責的,部長OOO沒空管到XXX在執行的每一件事,也更不想為該公文負責。但不幸在體制上,機關的公文都必須以OOO之名義發出。就因為這樣,才會刻出這種官印!但哪些事情是要簽核到OOO,哪些事情XXX就能拍板呢?這就是核決權限表之功能所在!
推卸責任,是政客的本能。民間企業別的不必學他們,但這套明哲保身的太極拳法,我們可得好好學啊!
企業出包 董事藏鏡人要負責
【2011-12-15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徐筱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8條修正案,引進「影子董事」規範,針對掛名總裁、總監、顧問等握有實權、卻無董事身分的幕後經營者,要求同樣肩負董事,以及與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的法律責任,落實公司治理。
不過,公司法規範影子董事,排除「政府」。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強調,這絕不是「只准周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主因政府公共決策為公眾利益,如當國際油價飆漲時,政府考量民生負擔,得以凍漲油價,為整體公眾利益考量,因而不在影子董事規範內。
李鎂指出,目前商場經常可見「影子董事」有兩種形式。一是,現在有些企業出現以「總裁」之名,卻不是董事,但對公司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二是,不站在檯面上的藏鏡人,卻能透過代理人,在董事會具有主導性或影響力者。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影子董事在公司名義上不掛名,卻大權在握,利用人頭掏空公司,往往人頭坐牢,有權的影子董事反而沒有責任,使資本市場紀律廢弛。
修正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所謂「董事」是指依公司法選出的董事,但實務上經常見到「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前者是指非董事、卻有執行董事業務之外觀,如公司的總裁;後者則指,非為董事,卻經常指揮董事們,且未對外顯現其身分。
「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都達到實質董事的效果,卻不受法律責任規範,這次修正後,針對「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引進規範。
李鎂強調,「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受到規範者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並非全體企業一體適用,主要是台灣廣大中小企業都為家族企業,董事都是一家人,經濟部暫時不想將該規擴大到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