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50205結婚後,男方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女方?
結婚後,男方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女方?
問題:
我朋友的男友欠銀行錢﹝幫父母背債,使用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現無力償還躲債中﹝因父親年紀大,目前並不知情﹞,我朋友想跟男友結婚,一來怕債權銀行跟我朋友追討﹝夫妻財產會影響嗎?﹞,二來怕銀行告到法院,那若登記結婚,女方會不會也有事情?若銀行告法院追朔期多久?若想一家一家慢慢還,又怕利息已太高。
婚後若登記,是否會影響女方的信用及財產?若生小孩,小孩長大需償還嗎?法院追朔期多久?因已屬信用不良,若有誠意一家一家還,可以跟銀行談償還本金就好嗎?
解答:
依照 台端所述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民法第1044條之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另按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以及同法第1008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二、從以上法條可知,結婚後的夫妻財產制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此夫妻財產制特點即為夫妻財產分離,各自所有、使用、收益各自之財產,自然夫妻僅就自己之債務負責,而夫之債權人不能以夫之債務向妻請求償還,亦不能向妻執行。
但是依民法第1007及1008條之規定,約定之夫妻財產制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故建議 台端友人於結婚前即準備好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書面,或於婚前協議書中明定夫妻財產制,並於結婚登記時一併辦理夫妻財產制之登記。
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此條中之15年消滅時效是以請求權發生時起算,以 台端友人之例子而言即與銀行借錢之後雙方約定開始還錢之時起算,並不是以告到法院時起算。
四、父母之債權債務原則上是與小孩無關的,僅需注意若有發生繼承之情形時,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財產以至於無法清償時,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154、1156條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者依民法第1174條於繼承開始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父母親之債權債務關係將隨著父母親之死亡而消滅,債權人自然不能再向其子女請求清償。
五、至於如何清償已欠債務,以及銀行所願意接受之條件,每家銀行都不一樣,因此必須與銀行實際協商後才能得知。至於信用不良之問題與清償債權並無絕對之關係,應不致影響到與銀行協商之過程。
錢都
我欠銀行錢都沒繳了會法扣我配偶的薪水或房子嗎?
我欠銀行錢都沒繳了會法扣我配偶的薪水或房子嗎?(配偶沒當過我的保人
房子我也不是保人)
版主你好你欠銀行錢
當然銀行只能對你進行法扣
你的配偶不是保人當然不能配偶進行法扣薪水及房子
不過有一點請你注意
房子是否為你太太所有
房子取得登記前是結婚前
還是結婚後取得
如果是結婚後取得
銀行可以聲請法院夫妻財產分開請求償?如果夫妻曾在婚後到法院申請登記為共同財產制下(當然很少有人這麼做
多數反而是申請登記為分別財產制
如郭台銘等
讓婚後產生之財產明確所屬)
就因為是共同財產
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對老公房子進行扣押執行的。
如果從未去法院辦理財產制之登記(多數人都是如此)
那就是依民法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法定財產制規定
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銀行也無法直接用老婆的卡債去執行老公的財產;但法定財產制雖與分別財產制相似
但並不相同
在法定財產制下
財產登記於夫或妻名下
並不等同夫或妻享有全部利益
因為法律上認為夫妻婚後產生之財產是兩人共同努力的結果
不過一旦婚後要由未約定而適用之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時
那就要把申請時的財產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就差額之部份
夫或妻之另一方就有所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正常婚姻存續間
這個問題是不應發生的
也就是法定財產制下各自享有其名下之財產。
不過
有些銀行就會利用法律之規定
經過一定之流程去取得對夫財產之執行權力
作法如下:1.先對妻之財產執行扣押
且扣押後未受清償下
此時就引用民法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
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
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2.一旦法院裁決這對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後
再引用民法1030-1條(節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
(注意:此法條所說的都是婚後財產
如夫之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是婚前所有或婚後繼承或婚後贈與無償而來者
則亦不列入結算之內
當然銀行也無權去執行)平均分配後
如妻應從夫多分一些
就有了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個權利本來應該是由妻去主張要求的
但此時銀行就另引用民法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
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
這個法條簡單的說
就是既已宣告為分別財產制後
而債務人妻又不對夫進行差額分配請求
那銀行債權人就代位來行使了。
透過這並非直接的方式
銀行是有可能從老公名下不動產去執行受償。
如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夫妻可以儘早至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
並以契約把財產分配規範清楚(這是必要的
只有完成書面與登記才能對抗債權人)
如此即無夫妻財產應行清算(即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銀行亦無從依民法1011條及其他相關法條去執行老公財產。
坦白說
卡債要用到這麼複雜的法律途徑去做
很少銀行會如此做
但是催收時卻是不少討債者常用來威脅債務人的話
附完整民法1030-1條如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僅供參考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擁有 你太太的薪水是她自己的 房子如果是登記她的名字 只要她沒有替你向你欠錢的銀行做[保證人]; 不管你是不是她的保人 銀行都無法扣她的薪水 存款和房子
如果您欠銀行錢沒繳
銀行是有可能執行太太名下之財產。
(民法夫妻財產制)銀行向欠款人配偶代位請求62萬165元
法院判決獲准案例://tw.myblog.yahoo.com/myhouse1111-myhouse1111/article?mid=270
【法律問蘋果】未婚妻卡債沒處理 婚後會影響老公嗎
廖姓讀者問: 律師張淳軒答: 而夫妻不管婚前婚後,在法律上均為獨立的個體,原則上個人積欠的債務應由個人負清償責任。除非夫妻一方有為他方擔任保證人或背書人,這時候才會需要幫忙清償債務,不過此種情形是基於保證人或是背書人的地位而負擔法律上責任,並非是基於配偶的身分而需要承擔償還借款之責任。 此外,夫妻財產制在《民法》上有三種,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當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即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
必須提醒注意的是,當夫妻一方若有積欠債務時,應避免採用「共同財產制」以免影響他方。因依《民法》1034條之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意即如選擇採用「共同財產制」,債權人可以就夫妻之共同財產請求清償。(許淑惠/採訪整理)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我知道女友有卡債問題沒有處理,想請問未來若我和她結婚,她的卡債是否會影響到我?我有義務幫她償還嗎?請問若我們要結婚,婚後應採用怎樣的夫妻財產分配方式,可避免受對方婚前負債影響?
依「債之相對性原則」乃指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是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因此依照讀者女友與發卡銀行之間的契約,債權人(銀行)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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