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 | |
陳安 高三上 (2013/02/26) |
4F Miu Lin 大二上 (2013/12/03)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是因為他不是上市公司嗎? | |
5F | |
6F HSIEN 小二上 (2021/07/06) 修法後第 28-2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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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單字:關
A上市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擬實施庫藏股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庫藏股之買回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B)庫藏股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情事而買回
(C)買回之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轉讓予員工
(D)買回庫藏股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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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 |
花小薰 小三下 (2013/03/15) |
1F | |
3F 陳儒仔 大二下 (2021/08/12) c應該是五年內轉讓,因為題目是問上市公司,最佳解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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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公民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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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A上市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擬實施庫藏股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庫藏股之買回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B)庫藏股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情事而買回
(C)買回之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轉讓予員工
(D)買回庫藏股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9093
統計:A(110),B(301),C(112),D(1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份過戶與轉讓、股東會-臨時動議、公司股東會召集
用户評論
【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A)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B)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D)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C)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用戶】吳家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A)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B)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
【用戶】衝!衝!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D)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A)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B)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看完整詳解
【用戶】HSI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修法後第 28-2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