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間配合主管機關公告規範,本課程將採《遠距視訊》教學,出席規範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七點規定辦理 ※
▌課程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課程簡章 : //reurl.cc/o18rxM(內含 課程內容、報名表、繳費方式)
▌課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年 7月 2日 ~ 112年 3月 5日,週六及周日 ( 假日班 )
▌課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靜宜大學 ( 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200號 )
疫情期間課程改採線上遠距授課(Google Meet),提醒報名學員需備妥相關視訊教學設備以利上課 :
1.可同步視訊通話之電腦或筆電、平板、手機等裝置設備
2.訊號充足連線之網際網路
▌課程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價 20,000 元 ( 課程費用含上課講義費,不含書籍費 )
優惠辦法 : 一般學員優惠,新台幣 17,000 元
社福相關機構優惠(需提供證明文件),新台幣 16,000 元
本校校友/推廣舊學員/三人團報優惠(需提供證明文件),新台幣 15,000 元
※ 優惠辦法適用於6/25號前,完成繳納全額課程費用者 ※
▌招生對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學院、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護理、社會福利相關學院、
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具有 2年 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或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二) 大學畢業,具托育人員、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且有 3年 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或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三) 專科畢業,具托育人員、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且有 4年 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 此課程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職前訓練,請逕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開立托育人員、教保人員等服務年資證明或
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以確認參訓資格是否符合。
~ 如經招生後仍未額滿,始得開放餘額供有興趣之民眾報名 ~
▌報名期限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班 50人 ( 達30人開課 ) 即日起至開課前一日,額滿為止。
(一) 現場報名:現場填寫報名表並進行信用卡刷卡或至郵局劃撥繳費。
(二) 通訊報名:將報名表併同繳費收據 或 交易明細,郵寄至 433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 收,或傳真至 04-26320659。
(三) 線上報名://alcat.pu.edu.tw/2009popularedu/login.php (參考連結)。
線上回覆已繳款連結://forms.gle/UfcRbnBMrh4h88Sq8
▌退費標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訓學員於完成繳費後,如於開課 7日 前 (不含假日) 退訓,予以全額退費;
如於開課前 7日 內 (不含開課當日) 退訓,予以退學費90%;
如於開課後退訓,上課(課程進行)時數未達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予以退學費50%,
如上課(課程進行)時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退費。
▌洽詢專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4-26328001轉19104 徐先生 或 服務專線 04-26329840
▌注意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學員應繳文件:
1. 一吋大頭照片2張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報名表含個資同意書
4.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5. 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
6.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開立托育、教保人員等服務年資證明
(二) 訓練結業(學分)證書發給:
學員受訓期間符合出缺勤考核規定且通過學習考核者,由本校推廣教育處送社會局核備;社會局據以發給結業(學分)證書。本校則辦理證書轉發作業。
(三) 如報名人數不足,則延期辦理或取消辦理並全額退費。
(四) 學員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課程費用依退費標準辦法辦理,相關費用恕不保留至其他課程。
(五) 各班謝絕旁聽、試聽,以免影響上課秩序與學員權益。
(六) 靜宜大學校內停車辦法:
學員於完成報名手續後,於第一堂課時由本處發給學員通行證,學員可憑證入校(非上課時段不開放入校);
車輛請停放於停車格內,違規停車者將依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處理。
(七) 如有未盡之事,將另行公告通知。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七點規定,參訓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一以上。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3.該課程名稱機構實(見)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訓練成績以60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不發予結業證書且不得進行補考。
報名/繳費須知
- 請儘速辦理繳款事宜以完成報名手續(未繳費者不認定完成報名手續) ,未繳費者恕不保留名額。
- 本部接受臨櫃、傳真或線上刷卡、臨櫃現金與ATM轉帳
- 學費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請選擇ATM繳費功能或至銀行臨櫃繳費,亦可至本部櫃台臨櫃繳費
- 開課前1-3日會以簡訊通知報到資訊,並請於開課當日提前30分鐘,攜帶收據或ATM轉帳、匯款單據至本部(台北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報到並領取課程相關資料(訊)。
- 學費以ATM轉帳之學員,收據正本將於開課當日於本部交付學員。
- 上課教室將於開課日報到時告知,並提供教室路線。
- 若收據上的資料有誤,請攜帶收據正本至推廣教育部更正。
- 開課一週內可辦理轉班,並以1次為限。學費高班轉低班,不退已繳差額亦不保留;學費低班轉高班,應補足差額。
- 達預定開課時間,倘招生人數不足,本校得延長招生期間,再不足則通知學員不開課,並給予全額退費(需憑收據辦理) 。
- 對當期課程有疑慮者,自開班日起一週內可辦理轉班申請(一日班、短期班、講座...等不適用),逾期恕不受理;
- 請先確認欲轉之班級是否開班,以免影響個人權益;申請退費者須依據退費標準規定與方式辦理。
- 請於當期辦理退費或轉班,所有班級概不得保留至下期,凡轉班者不得再辦理退費。
- 因故無法如期上課,以依以下"退費標準"規定辦理轉班、退費,辦理共以一次為限。
- 退費標準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成。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退費辦理辦方式
- 退費需憑本校正本收據辦理;刷卡繳費者,退費需憑原信用卡辦理,學費退回原信用卡帳戶。
- 請妥善保存繳費收據及上課證,以便辦理轉班或退費手續,退費一律憑收據正本辦理並繳回收據;
正式收據遺失,酌收掛失費200元 ; 欲轉入之班級已額滿時則歉難以受理。 -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若無法前來退費者,請於收據備註欄註明”茲收到退費×仟×拾×元整”及簽名傳真回本部, 並提供匯款銀行帳號、受款人資料,以利匯款。
- 本部課程(自編)教材皆具智慧財產權,學員請勿違法列印,任何侵法行為,學員需負所有法律與
賠償責任;侵法之學員,本部有權終止其上課權益,且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 - 上課期間請攜帶學員證,並注意服裝儀容整潔。學員若有嚴重破壞校譽或影響其他師生上課權益者,
本部得勒令退訓(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不得異議。 - 課程結束得依規定申請結業證書(繳交照片1張、工本費200元;作業時間需1~2週;需郵寄者,郵資另付)。
- 部分課程謝絕旁聽,兒童班、冬/夏令營家長亦不可旁聽,以維持教室秩序。
- 非學分班課程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 本部網路公佈已準時開課之課程,恕不另行通知。
- 為落實服務終身學習之社會責任,本部保有開班與否、師資、課程內容、場地、與時間變動之權力。
- 若班級課程有其他優惠規定,以該班課程優惠辦法辦理。
- 優惠九折
-新生網路報名,並於開課一週前繳清學費者(ATM轉帳或臨櫃繳費皆可)。
(部分課程恕不適用) - 優惠八折
-實踐學生或畢業校友【憑本校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
-中高齡50歲(含)以上【憑身分證影本】。
(部分課程恕不適用) - 特別規定
-美食短期研習班、政府委訓班、學分班、兒童冬/夏令營等,不適用本部推廣教育推廣班優惠辦法。
-優惠辦法每人每期只限一種。
-訓練課程材料費恕不折扣。
- 學士學分班報名需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碩士學分班報名須大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隨班附讀單選學分班報名需大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理。
持外國學歷者須出示本國駐外單位驗證後知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 依教育部規定,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得就讀學分班。
隱瞞正式學籍身分或資格不符者,以致無法取得學分證明、入學資格或無法升學,本部恕不負責。 - 依內政部役政署規定:「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非緩徵適用對象」
- 學分班之隨班附讀課程,於本部公告之「加退選截止日」後恕不受理更正及退費。
- 修讀學分上限:學士學分班,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學分班,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九學分為原則。
-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 以80學分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在職專班錄取者,依規定所修習80學分不予抵免。
- 部分特殊學分班課程須依該學分班為主。